鐵路法將修訂:或加入高鐵內容晚點賠償受關注
2015-11-21
高速發(fā)展的高鐵終于迎來了屬于“自己的”法。
《華夏時報》記者近日獲悉,國家鐵路局正在推進《鐵路法》修訂草案起草工作,而修改《鐵路法》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以及2014年和2015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目前,《鐵路法》修訂的基本框架已經成型,正在抓緊完善修訂草案。
“按照目前框架,修訂方案大部分是修改已有的不清晰不完善的條款,新增條款大多圍繞著高鐵來進行,不過框架不等同于草案,草案的形成還需要智庫提出更多的意見和建議。”一位參與研究的業(yè)內人士對本報記者稱。按照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的要求,《鐵路法》修訂草案或將在年內出臺。
服務高鐵
“現(xiàn)行《鐵路法》中,對高鐵只字未提,這是不符合發(fā)展趨勢的?!鄙鲜鰳I(yè)內人士表示。
目前現(xiàn)用的《鐵路法》為1990年正式通過,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不過,第二次修正僅僅在鐵路政企分開后,將鐵路運價調整的權限作出修改,由原鐵道部移交給鐵路運輸企業(yè)。
“超時服役”的條款已經不能滿足如今的需要。從2009年第一次修訂《鐵路法》至今,我國高速鐵路發(fā)展突飛猛進,營業(yè)里程將達1.8萬公里,中國高鐵走向世界,尤其伴隨著“一帶一路”戰(zhàn)略的提出和實施,高鐵“走出去”戰(zhàn)略已有了實質性進展,已與印尼、泰國、英國、美國等國在鐵路方面開展正式合作。
在國家大力推動高鐵走出去的進程中,相關法律卻始終沒有同步進展。中國鐵建國際集團黨委書記趙佃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過去我們雖然積累了大量寶貴經驗,但始終像第一次做一樣,不敢有絲毫麻痹和懈擔”
趙佃龍此前一樁讓人印象深刻的買賣是被譽為“開啟了中國高鐵‘出?!聲r代”但最后慘淡收場的墨西哥高鐵項目。中鐵建派出了400人的標書制作團隊,從2013年9月就開始跟蹤這個項目。為了達到墨西哥方面的要求,中國鐵建迅速調配了集團內的設計院、工程局等所有資源,并與中國南車等聯(lián)合體伙伴密切溝通,僅標書就裝了8個箱子,重2.1噸。
針對高鐵“走出去”戰(zhàn)略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問題,趙佃龍認為,這是鐵路“走出去”戰(zhàn)略實施過程中,不可忽視的一項重要內容。
然而,由于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范尚不完善,以及鐵路企業(yè)對境外法律制度的不了解,鐵路企業(yè)推進境外鐵路合作時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影響高鐵“走出去”戰(zhàn)略的成果。同時也對海外鐵路工程的項目融資、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風險及救濟敲響了警鐘。因此,及時完善我國《鐵路法》,研究外國鐵路及投資法律制度,已成為保障我國高鐵“走出去”戰(zhàn)略健康發(fā)展亟待解決的問題。
此次修正,業(yè)內人士認為,高鐵相關內容,尤其是高鐵出海的法律保障應該盡快完善。
查缺補漏
不過,《鐵路法》修改仍面臨很多難題。
“《鐵路法》規(guī)定鐵路三級管理體制,屬于企業(yè)性質的是鐵路局、鐵路分局。早在2005年,鐵路分局就全部撤銷。2013年鐵道部撤銷,成立企業(yè)性質的中國鐵路總公司,同時在交通部下設國家鐵路局承擔政府行政職能,但從前屬于鐵道部管轄的18個鐵路局,到現(xiàn)在仍然叫做鐵路局。嚴格來說,這些企業(yè)性質的鐵路局,依舊是政企不分的。”一位在上世紀80年代晚期參與制定《鐵路法》的老人告訴本報記者。
如何理順中國鐵路總公司和下屬單位的關系,18個鐵路局何去何從,這是一個難題。
一直關注鐵路的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鐵路客票的性質、鐵路客票的退補票、鐵路信息公開等問題,在修訂方案中應該有所體現(xiàn)。
而對于鐵路晚點的賠償,在現(xiàn)行《鐵路法》及相關法規(guī)中,沒有應予賠償?shù)木唧w規(guī)定,也沒有不予賠償?shù)囊?guī)定。很多市民質問:怎么就能依此證明“不應賠償”,而不是“應該賠償”呢?
另外,《鐵路法》的用語不夠規(guī)范,政治術語與法律術語不清。如《鐵路法》中規(guī)定,鐵路運輸企業(yè)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問題,“人民”非法律術語;路風、服務質量、列車正點等問題屬于鐵路內部管理問題還是法律問題,需要規(guī)范和明確。
在安全方面,鐵路內部人士則認為存在更多修改空間?!惰F路法》在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為了保障鐵路運輸和鐵路建設的順利進行,適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20多年過去了,由于受到鐵路自身發(fā)展限制及人民群眾固有的思維定勢之共同影響,擅自進入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qū)的危險行為并不少見,并因此造成不少重大人身及設備安全事故的發(fā)生。鐵路安全不光是鐵路系統(tǒng)內部的事情,更是關系鐵路沿線相關企事業(yè)單位人員及沿線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而在《鐵路法》中增設“鐵路旅客人身損害限額賠償制度”,可以促進鐵路企業(yè)運營以人為本、科學發(fā)展。
武漢鐵路局局長汪亞平認為,運輸安全的相關內容存在模糊和欠缺,《鐵路法》中增設“鐵路旅客人身損害限額賠償制度”,可以有效解決司法機關和鐵路運輸企業(yè)處理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適用法律的困惑。
為此,國家鐵路局成立了《鐵路法》修訂領導小組,重點圍繞《鐵路法》修訂涉及到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邀請中國鐵路經濟規(guī)劃研究院、國家發(fā)改委管理體制與經濟研究所、中國政法大學等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著重對鐵路行業(yè)基本定位、鐵路發(fā)展基本政策、鐵路投融資和建設管理體制、鐵路分類和相應的政府管理及監(jiān)管體制、運輸企業(yè)法律地位等7個重大課題深入研究論證。
9月28日至29日,國家鐵路局在京召開《鐵路法》修訂課題研究成果交流會,組織參與課題研究的中國鐵路經濟規(guī)劃研究院等7家單位的專家和國務院法制辦、交通運輸部、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就《鐵路法》修訂所涉及的重大課題研究成果進行交流討論,并對《鐵路法》修訂的基本框架提出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