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鐵路(集團)公司懷化工務段關于要求周偉同志限期返回單位的通知
2016-01-08
周偉同志:
你自2014年1月起無正當理由曠工,至今未回單位上班。在此期間,本單位于2015年9月29日,根據(jù)周偉(4309211989****3814)本人檔案記載的家庭住址寄出了《限期返回單位通知書》,限你于2015年10月10日前到單位報到上班,否則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但你始終未與單位聯(lián)系。本單位于2015年12月10日又在《懷化日報》刊登了要求你于2015年12月24日前返回單位報到上班的通知,你仍未與單位聯(lián)系?,F(xiàn)限你于本通知登報之日起15日內(nèi)(2016年1月22日前)返回本單位報到并作出說明。逾期,我單位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及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八章第二十八條第(六)款有關規(guī)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廣州鐵路(集團)公司懷化工務段
2016年1月8日
本文來源:華聲在線-湖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