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021年6月3日發(fā)布了3則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七十號至第一千三百七十二號)。其中,投訴處理結果公告2則,監(jiān)督檢查處理結果公告1則。主要涉及的問題包括:采購人、代理機構招標文件編制違法;代理機構未依法告知舉報人投訴權利。
第一千三百七十一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點擊查看詳情)顯示,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其提供的證明材料可以證明其報價合理,代理機構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有違公正。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鑒于本項目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且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第19號已經對該情形予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責令采購人廢標。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招標文件編制違法的問題限期改正。
第一千三百七十二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點擊查看詳情?)顯示,舉報人反映:1.民昊公司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2.本項目中標公告公示期限僅為1天,代理機構存在違法行為。3.采購人存在履職不盡責的問題。4.代理機構未正面答復質疑。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舉報人反映的問題均不成立。責令代理機構就未依法告知舉報人投訴權利的問題限期改正。
財政部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19號:A單位2017年度8.28萬人份HLA分型檢測服務采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
綜合評分法/平均報價/限制/權利
案例要點
采用綜合評分法時,不得采用以平均報價為基礎的方式,計算價格分或啟動“低價澄清”程序。
相關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
基本案情
采購人A單位委托代理機構Z公司就“A單位2017年度8.28萬人份HLA分型檢測服務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12月4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fā)布招標公告。12月12日,N公司提出質疑。12月13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fā)布更正公告。12月20日,代理機構Z公司答復質疑。12月25日,代理機構Z公司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12月26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fā)布中標公告。
12月22日,N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招標文件規(guī)定投標人投標報價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證明其報價合理性,該規(guī)定缺乏法律依據。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采購人A單位稱:本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報價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是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中“明顯低于”的具體范圍和幅度的細化,有利于開展評標工作,也是其行使權利的體現。
代理機構Z公司稱:本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報價在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時,投標人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并不是作無效投標處理。如果投標人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仍可以進入詳細評標階段。此外,投訴人N公司的報價并未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為有效投標。
經查,本項目招標文件“第八章評標方法和標準”要求,“7.投標人投標報價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處理理由
招標文件將“明顯低于”規(guī)定為“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未限制投標人的投標權與中標權,也未限制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人投標無效的權利。但是,該規(guī)定以平均報價為基礎進行核算,可能導致投標人串通報價,從而規(guī)避《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此,投訴事項成立。但從投標情況及評標過程看,該規(guī)定未對本項目產生實質性影響,責令采購人A單位和代理機構Z公司限期改正。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成立。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采購人A單位和代理機構Z公司限期改正。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應注意事項
1.評標委員對投標人報價的認定無明顯不當的,應當予以尊重。
2.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結合項目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暫停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