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的基礎上,日前修訂形成了《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預〔2020〕10號),并于今日印發(fā)。
根據(jù)《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項目支出的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涉及預算資金及相關管理活動,如政府投資基金、主權財富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債務項目等績效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績效評價分為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三種方式??冃гu價的主要依據(jù)為: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經濟社會發(fā)展目標,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重點任務要求;部門職責相關規(guī)定;相關行業(yè)政策、行業(yè)標準及專業(yè)技術規(guī)范;預算管理制度及辦法,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財務和會計資料;項目設立的政策依據(jù)和目標,預算執(zhí)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項目決算或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本級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jiān)督稽核報告等;其他相關資料??冃гu價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項目實施期結束后;對于實施期5年及以上的項目,應適時開展中期和實施期后績效評價。
單位自評的對象包括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所有項目支出。單位自評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以及預算執(zhí)行情況。對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的項目要分析并說明原因,研究提出改進措施。單位自評指標包括項目的產出數(shù)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tài)效益、可持續(xù)影響、服務對象滿意度等。單位自評指標的權重由各單位根據(jù)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預算執(zhí)行率和一級指標權重統(tǒng)一設置為:預算執(zhí)行率10%、產出指標50%、效益指標30%、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10%。如有特殊情況,一級指標權重可做適當調整。二、三級指標應當根據(jù)指標重要程度、項目實施階段等因素綜合確定,準確反映項目的產出和效益。
財政和部門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決策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的健全性及執(zhí)行情況;實現(xiàn)的產出情況;取得的效益情況;其他相關內容。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要求,部門評價對象應根據(jù)工作需要,優(yōu)先選擇部門履職的重大改革發(fā)展項目,隨機選擇一般性項目。原則上應以5年為周期,實現(xiàn)部門評價重點項目全覆蓋。財政評價對象應根據(jù)工作需要,優(yōu)先選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項目,覆蓋面廣、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實施期長的項目。對重點項目應周期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將績效評價結果分別編入政府決算和本部門決算,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并依法予以公開。
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的附件包括《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框架(參考)》《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參考提綱)》。
以下為《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依據(jù)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項目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進行客觀、公正的測量、分析和評判。
第三條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項目支出的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涉及預算資金及相關管理活動,如政府投資基金、主權財富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債務項目等績效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條績效評價分為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三種方式。單位自評是指預算部門組織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對預算批復的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我評價。部門評價是指預算部門根據(jù)相關要求,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對本部門的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財政評價是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的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
第五條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ㄒ唬┛茖W公正??冃гu價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按照規(guī)范的程序,對項目績效進行客觀、公正的反映。
(二)統(tǒng)籌兼顧。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應職責明確,各有側重,相互銜接。單位自評應由項目單位自主實施,即“誰支出、誰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應在單位自評的基礎上開展,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ㄈ┘罴s束??冃гu價結果應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實質性掛鉤,體現(xiàn)獎優(yōu)罰劣和激勵相容導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壓減、無效要問責。
?。ㄋ模┕_透明??冃гu價結果應依法依規(guī)公開,并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六條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jù):
?。ㄒ唬﹪蚁嚓P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ǘh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經濟社會發(fā)展目標,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重點任務要求;
(三)部門職責相關規(guī)定;
?。ㄋ模┫嚓P行業(yè)政策、行業(yè)標準及專業(yè)技術規(guī)范;
?。ㄎ澹╊A算管理制度及辦法,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財務和會計資料;
?。╉椖吭O立的政策依據(jù)和目標,預算執(zhí)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項目決算或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
?。ㄆ撸┍炯壢舜髮彶榻Y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jiān)督稽核報告等;
?。ò耍┢渌嚓P資料。
第七條績效評價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項目實施期結束后;對于實施期5年及以上的項目,應適時開展中期和實施期后績效評價。
第二章績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
第八條單位自評的對象包括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所有項目支出。
第九條部門評價對象應根據(jù)工作需要,優(yōu)先選擇部門履職的重大改革發(fā)展項目,隨機選擇一般性項目。原則上應以5年為周期,實現(xiàn)部門評價重點項目全覆蓋。
第十條財政評價對象應根據(jù)工作需要,優(yōu)先選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項目,覆蓋面廣、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實施期長的項目。對重點項目應周期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單位自評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以及預算執(zhí)行情況。對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的項目要分析并說明原因,研究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財政和部門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決策情況;
(二)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ㄈ┫嚓P管理制度辦法的健全性及執(zhí)行情況;
(四)實現(xiàn)的產出情況;
(五)取得的效益情況;
(六)其他相關內容。
第三章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十三條單位自評指標是指預算批復時確定的績效指標,包括項目的產出數(shù)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tài)效益、可持續(xù)影響、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單位自評指標的權重由各單位根據(jù)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預算執(zhí)行率和一級指標權重統(tǒng)一設置為:預算執(zhí)行率10%、產出指標50%、效益指標30%、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10%。如有特殊情況,一級指標權重可做適當調整。二、三級指標應當根據(jù)指標重要程度、項目實施階段等因素綜合確定,準確反映項目的產出和效益。
第十四條財政和部門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與評價對象密切相關,全面反映項目決策、項目和資金管理、產出和效益;優(yōu)先選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產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標,精簡實用;指標內涵應當明確、具體、可衡量,數(shù)據(jù)及佐證資料應當可采集、可獲得;同類項目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應具有一致性,便于評價結果相互比較。
財政和部門評價指標的權重根據(jù)各項指標在評價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確定,應當突出結果導向,原則上產出、效益指標權重不低于60%。同一評價對象處于不同實施階段時,指標權重應體現(xiàn)差異性,其中,實施期間的評價更加注重決策、過程和產出,實施期結束后的評價更加注重產出和效益。
第十五條績效評價標準通常包括計劃標準、行業(yè)標準、歷史標準等,用于對績效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比較。
?。ㄒ唬┯媱潣藴省V敢灶A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作為評價標準。
?。ǘ┬袠I(yè)標準。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yè)指標數(shù)據(jù)制定的評價標準。
?。ㄈv史標準。指參照歷史數(shù)據(jù)制定的評價標準,為體現(xiàn)績效改進的原則,在可實現(xiàn)的條件下應當確定相對較高的評價標準。
?。ㄋ模┴斦块T和預算部門確認或認可的其他標準。
第十六條單位自評采用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比較法,總分由各項指標得分匯總形成。
定量指標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評定:與年初指標值相比,完成指標值的,記該指標所賦全部分值;對完成值高于指標值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標值設定明顯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離度適度調減分值;未完成指標值的,按照完成值與指標值的比例記分。
定性指標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評定:根據(jù)指標完成情況分為達成年度指標、部分達成年度指標并具有一定效果、未達成年度指標且效果較差三檔,分別按照該指標對應分值區(qū)間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確定分值。
第十七條財政和部門評價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標桿管理法等。根據(jù)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
?。ㄒ唬┏杀拘б娣治龇?。是指將投入與產出、效益進行關聯(lián)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較法。是指將實施情況與績效目標、歷史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qū)同類支出情況進行比較的方法。
?。ㄈ┮蛩胤治龇āJ侵妇C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xiàn)、實施效果的內外部因素的方法。
?。ㄋ模┳畹统杀痉āJ侵冈诳冃繕舜_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為優(yōu)的方法。
?。ㄎ澹┕娫u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評判的方法。
?。藯U管理法。是指以國內外同行業(yè)中較高的績效水平為標桿進行評判的方法。
?。ㄆ撸┢渌u價方法。
第十八條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和評級相結合的方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jù)不同評價內容設定??偡忠话阍O置為100分,等級一般劃分為四檔:90(含)-100分為優(yōu)、80(含)-90分為良、60(含)-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第四章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與實施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負責擬定績效評價制度辦法,指導本級各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單位自評和部門評價結果進行抽查復核,督促部門充分應用自評和評價結果;根據(jù)需要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
第二十條各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績效評價辦法,組織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開展自評工作,匯總自評結果,加強自評結果審核和應用;具體組織實施部門評價工作,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積極配合財政評價工作,落實評價整改意見。
第二十一條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按照要求具體負責自評工作,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自評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財政和部門評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環(huán)節(jié):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和范圍;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
?。ㄈ┭芯恐朴喛冃гu價工作方案;
?。ㄋ模┦占冃гu價相關數(shù)據(jù)資料,并進行現(xiàn)場調研、座談;
(五)核實有關情況,分析形成初步結論;
?。┡c被評價部門(單位)交換意見;
(七)綜合分析并形成最終結論;
?。ò耍┨峤豢冃гu價報告;
?。ň牛┙⒖冃гu價檔案。
第二十三條財政和部門評價根據(jù)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相關領域專家(以下簡稱第三方,主要是指與資金使用單位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參與,并加強對第三方的指導,對第三方工作質量進行監(jiān)督管理,推動提高評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條部門委托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的,要體現(xiàn)委托人與項目實施主體相分離的原則,一般由主管財務的機構委托,確??冃гu價的獨立、客觀、公正。
第五章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及公開
第二十五條單位自評結果主要通過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內容完整、權重合理、數(shù)據(jù)真實、結果客觀。財政和部門評價結果主要以績效評價報告的形式體現(xiàn),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jù)充分、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績效評價工作和結果應依法自覺接受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應當按照要求隨同部門決算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自評結果。
部門和單位應切實加強自評結果的整理、分析,將自評結果作為本部門、本單位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jù)。對預算執(zhí)行率偏低、自評結果較差的項目,要單獨說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應在績效評價工作完成后,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并明確整改時限;被評價部門(單位)應當按要求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各部門應按要求將部門評價結果報送本級財政部門,評價結果作為本部門安排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jù);財政評價結果作為安排政府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jù)。原則上,對評價等級為優(yōu)、良的,根據(jù)情況予以支持;對評價等級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進管理,根據(jù)情況核減預算。對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據(jù)情況相應調減預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二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將績效評價結果分別編入政府決算和本部門決算,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使用財政資金嚴重低效無效并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要按照相關規(guī)定追責問責。對績效評價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發(fā)現(xiàn)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
第三十條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評價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地區(qū)、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同時廢止。
附:1.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
2.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框架(參考)
3.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參考提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