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會計司日前印發(fā)了關于征求《<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會便〔2020〕70號)。向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直管理局財務管理辦公室,國管局財務管理司,國務院有關部委財務部門,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各部門可在2020年11月23日前將書面意見或電子文本反饋至財政部會計司。
據了解,2019年12月財政部印發(fā)了《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以下簡稱《10號準則》),并要求準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10號準則》的順利實施,財政部會計司在課題研究、集中研討和征集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應用指南》(以下簡稱《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
《應用指南》的制定,將進一步解釋和明確準則相關條款,以提高準則可理解性?!?0號準則》第二條的雙特征、第三條的雙控制標準和第二十條的“政府方承擔向社會資本方支付款項的義務”等原則性規(guī)定,關系到準則的適用范圍和PPP項目合同權責義務的確認,是本準則的核心內容。為了使會計人員更好地理解和應用這些原則性較強的條款內容,有必要通過《應用指南》做進一步的解釋和明確。同時,還將規(guī)范會計科目和報表項目,以提高準則可操作性?!?0號準則》明確了PPP項目資產和PPP項目凈資產的確認、計量和披露等,而對于需要新增設的會計科目和報表項目,以及與其相關的PPP項目合同的賬務處理,需要通過《應用指南》予以規(guī)定,以進一步提高準則的可操作性。另外,還明確存量PPP項目會計處理新舊銜接規(guī)定,以提高準則適用性。《10號準則》主要適用于2021年1月1日該準則生效后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依法依規(guī)所訂立的PPP項目合同的會計處理。為了提高本準則的適用性,有必要通過《應用指南》對存量PPP項目的范圍以及新舊銜接的會計處理統(tǒng)一作出規(guī)定。
關于《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的內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適用范圍。該部分主要明確了《10號準則》的適用范圍,并闡釋了不適用《10號準則》的具體情況;二是準則條款的解釋。該部分進一步解釋了《10號準則》第二條中PPP項目合同的特征的要點、第三條中的雙控制標準的具體含義和在實務中的應用、第二十條中的“政府方承擔向社會資本方支付款項的義務”的主要情形及會計處理原則;三是新增會計科目設置和財務報表項目。該部分規(guī)定了政府方應當增設的會計科目,即“PPP項目資產”、“PPP項目凈資產”和“PPP項目資產累計折舊”,規(guī)定了在資產負債表和凈資產變動表中應當增加的報表項目,同時詳細規(guī)定了PPP項目資產取得、持有和合同終止時的相關賬務處理;四是存量PPP項目會計處理的新舊銜接規(guī)定。明確了存量PPP項目的范圍和新舊制度銜接時的會計處理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