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項目及操作規(guī)范:因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線的審批
2015-02-24
因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線的審批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行政審批編號:270)
名稱:因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線的審批
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4]第19號,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鐵路、機嘗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它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是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2005年9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經(jīng)公路管理機構同意的作業(yè),當事人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申請材料,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涉及國道、省道的,由設區(qū)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報自治區(qū)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二)涉及縣道、鄉(xiāng)道的,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報設區(qū)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區(q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實施主體: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速公路管理局
四、行政審批條件
(一)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有相應的設計資質;
(二)建設工程設計論證可行;
(三)工程施工單位具有高速公路施工資質;
(四)建設工程對高速公路影響的技術論證可行;
五、實施對象、適用范圍
實施對象: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
適用范圍:全區(qū)高速公路
六、申請材料
申請人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批文
(二)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及其評審資料(如影響公路技術狀況的,還應提交對公路技術影響的評審報告);
(三)涉及高速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組織設計;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六)申請人的情況證明(單位法人證書或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身份證明);
(七)辦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七、行政審批法定辦結時限和承諾辦結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11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shù)量
無數(shù)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jù)
行政審批不收費。但申請項目造成公路損壞的,收取公路路產(chǎn)損失補償費;
(一)收費標準:《關于正式制定廣西公路路產(chǎn)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桂價費[2006]76號]
(二)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
十、咨詢、投訴電話
(0771)2115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