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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老賴”坐高鐵,出手還不夠狠
2015-07-29 
        

        事件

        近日,為破解“執(zhí)行難”,最高法院發(fā)布兩個相關司法解釋,包括《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和《關于審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再次向“老賴”亮劍,明確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的“老賴”將被限制乘坐高鐵出行。這意味著,今后對“老賴”的限制將從打高爾夫球、旅游度假等高消費,向普通消費拓展。

        

        首先應明確,“老賴”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一個生活用語,是指有履行能力,就是要想方設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當事人。它同法院“執(zhí)行難”是一個對子,正是因為有“老賴”的存在,法院執(zhí)行工作才變得異常艱難。

        當事人如果確實已經破產,只能勉維持生計,無力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這不是“老賴”;法院的執(zhí)行工作因此陷入僵局,也不是“執(zhí)行難”,而是“執(zhí)行不能”。若當事人確實連生計都無法維持,法院不僅不能掏空人家壇子里僅有的那點米面,因為法院強制執(zhí)行有一條原則,必須保留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人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要費用,相反還應建議民政部門對其進行救濟,包括為其辦理低保。

        人們恨之入骨的“老賴”,其實是這樣的:一方面拒不履行對他人的法律債務,另一方面還經常出入高檔消費場所,坐飛機特等艙、打高爾夫球、出國旅游等等,可法院去執(zhí)行,他的銀行賬戶是空的,他住的房子是租的,似乎很窮很窮。為什么會這樣呢?無非是“老賴”們將財產轉移了。這是真正的“老賴”。

        要知道,過去多年來,法院對這種“老賴”沒有上多少措施(即使也有一些規(guī)定),“欠債的是大爺,要債的是孫子”,這種不正常的角色關系,仿佛獲得了法律確認一般。直到最近一些年才對“老賴”上措施問題重視起來。2010年,最高法院出臺了《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zhí)行人發(fā)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其9個方面的高消費行為:(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旅游、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第3條)但這次有所規(guī)范的還只是這些高消費,對高消費以外的其他消費的限制還沒有。

        此次最高法院修改上述《規(guī)定》,對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zhí)行人,明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顯然限制范圍不限于高消費了,還包括“不是生活或經營必需的的有關消費”,《規(guī)定》的文件名也相應地變?yōu)榱恕蛾P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

        “不是生活或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限制的范圍何其廣泛,但仔細比較修改前后即發(fā)現(xiàn),原《規(guī)定》第3條所明確列舉的9種明確禁止的事項,新規(guī)定只是將原第9項概括規(guī)定之不得進行“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改為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而已,像乘火車不得坐硬臥的限制都不在其列。

        我個人認為,我國法院的執(zhí)行工作對“老賴”還表現(xiàn)得過于仁慈。欠別人的財產尚未歸還,就應該拿自己的全部財產先行還債,過最簡單的粗茶淡飯生活,只要維持其生計已足,因而法院的限制措施還可以嚴很多,例如火車出行方面只能買硬座或無座,而不是只限制火車軟臥,G打頭的動機組和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還應限制其乘坐硬臥,限制D打頭的全部動車組;關于住房,被執(zhí)行人不禁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而且,哪怕只有一處住房也必須用來還債,自己到外面租房子??;穿的方面應不得穿高檔名貴衣服(這方面完全沒有限制);占有使用車輛方面,不僅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而且經營性車輛也應在限制之列(你有購買經營性車輛的巨額款項,應先還債)。

        有人擔心法院的限制措施無法落實,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法院一方面向被執(zhí)行人本人下達限制有關消費的指令,另一方面可向有關單位下達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例如可向鐵路部門下達限制向某人賣高鐵票的指令,當事人自己和協(xié)助單位違反了,都可以罰款或者拘留,罰款最高數(shù)額對于個人為10萬元,對于單位可達100萬元,若未改正,還可以重復使用,拘留最高可達15日。關鍵是法院能不能、敢不敢動真格;還有司法腐敗的問題,法官貪贓枉法人為的制造“執(zhí)行難”。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高法院還同時制定了《關于審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懲治“老賴”的配套措施——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不夠,可上刑事措施。過去沒有該司法解釋,也以刑法規(guī)定的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判處了一些“老賴”,據(jù)報道,2014年11月以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lián)合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即有864人因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被判刑——好象判了不少,但全國有數(shù)以千萬計的拒絕執(zhí)行案件,這個數(shù)字算個啥。這次司法解釋加大了力度,增加了申請執(zhí)行人報案后公檢機關不管,申請執(zhí)行人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訴的規(guī)定。

        法治的一點點進步都讓百姓歡呼雀躍,改革也確實得一步步來,但也不能小腳媳婦走路,步子邁得太小,對于“老賴”,下手就應該更狠一些。對“老賴”的仁慈,就是對債權人的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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