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擔保制度實施細則》
2022-01-27 來源:海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再次征求《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擔保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jiān)管局,各市縣和重點園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協(xié)會,各有關企業(yè),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開展“查堵點、破難題、促發(fā)展”活動,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等有關文件,促進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我廳起草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擔保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并于2021年12月15日第一次征求意見。我廳已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再次向貴單位和社會征求意見,請于2月18日前反饋,逾期視為無意見。

  聯(lián)系電話:0898-65352853

  郵箱:jianguanchu2021@163.com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314辦公室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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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擔保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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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減輕企業(yè)負擔,充分發(fā)揮社會信用、工程保證保險市場機制的作用,促進我省建筑業(yè)改革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意見》(瓊建管〔202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工程擔保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損失賠付責任的擔保行為。

  工程擔保類型主要包括投標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其中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以上擔保類型之外市場主體之間的各類工程擔保,鼓勵參照本細則實施。

  第四條 工程擔保保證人提供的工程保證擔保為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工程擔保方式包括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保單,對上述擔保方式出具的文書統(tǒng)稱為工程保函。

  第五條 工程保函應為不可撤銷保函。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除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外,保證人和債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主合同若發(fā)生變化,連帶責任保證保函有效期應相應改變調整,具體情形由債權人和保證人在保函中約定。

  不同類型的保證人出具的保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保證人的主體類型作出限制。

  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條 除工程保證保險產品外,工程擔保保證人出具的工程保函使用統(tǒng)一的示范文本。保函內容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工程保證保險的保單范本應在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工程擔保實行有償付費制度。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費用由承包單位按照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計入企業(yè)管理費中,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由建設單位納入工程總投資。

  第八條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保證、工程款支付保證、履約保證、工程質量保證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實施和監(jiān)督;各市、縣、自治縣和重點園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和監(jiān)督。

  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銀行和保險機構出具保函、開展保證保險業(yè)務進行監(jiān)管。

  地方金融監(jiān)管部門要指導和鼓勵經營穩(wěn)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積極開展工程擔保業(yè)務,規(guī)范工程擔保行為,加強對工程擔保公司風險防控的指導服務。

   

  第二章  工程擔保保證人

   

  第九條 工程擔保保證人,是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符合要求的工程擔保公司。

 ?。ㄒ唬┕こ虛1WC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在本省依法注冊并經有關業(yè)務監(jiān)管部門批準;

  2.有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規(guī)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yè)務操作規(guī)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和其他配套設施。

 ?。ǘ┕こ虛9驹诒臼》秶鷥乳_展業(yè)務在符合基本條件之外還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

  2.工程擔保公司應具有相應的清償能力,并向注冊地所在銀行開立托管賬戶并預存不低于1000萬元的代償準備金,代償準備金托管銀行應與省主管部門簽署資金管理協(xié)議。代償準備金動用后應在30日內補存,否則暫停開展相關業(yè)務。

  3.工程擔保公司擔保余額不得超過上年度末凈資產的10倍,單筆擔保金額不得超過上年度末凈資產的50%,并納入信息化管理。

  4.同一工程擔保公司不得為同一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同時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

  第十條  保證人可以根據債權人的信用狀況、資金狀況、保證期限、擔保金額等因素,選擇合理的反擔保方式。

  第十一條 保證人承攬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后,應指派專業(yè)技術人員進入現(xiàn)場,履行風險防控職責,及時評價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消除潛在違約風險。保證人對承保項目的風控管理應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ㄒ唬┝私鈧鶛嗳水斊谪攧諣顩r。

 ?。ǘ┫騻鶛嗳?、債務人了解工程進展情況和工程合同履行情況。

 ?。ㄈ﹨⒓庸こ淌┕だ龝凸こ舔炇?。

 ?。ㄋ模┨顚憽侗:蠊芾硎謨浴罚涗洷WC人、債權人和債權人履約情況。

  第十二條 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工程擔保公司從事工程擔保業(yè)務,應具有風險控制能力和工程領域的專業(yè)技術能力,持有中、高級工程序列職稱或具備工程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的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工程擔保保證人自身不具備相應能力的,應與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監(jiān)理、造價咨詢等單位開展合作,共同參與項目保前評估、保中保后服務,創(chuàng)新工程監(jiān)管和工程風險化解模式。

   

  第三章 保證擔保類型 

   

  第十三條 投標擔保是指由保證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投標活動的擔保。

 ?。ㄒ唬┩稑吮WC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2%。企業(yè)在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為最高等級的,最高不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1%。

 ?。ǘ┩稑吮WC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第十四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由保證人向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建設單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擔保。具體要求參照《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暫行辦法》(瓊建規(guī)〔2021〕8號)。

  第十五條 履約擔保是指保證人向建設單位提供的,保證施工單位按工程合同約定履行職責的擔保。

      (一)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工程合同價(實施預付款擔保的,工程合同價應扣除預付款金額,下同)的10%。同時,根據企業(yè)在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等級,區(qū)別降低保證額度,企業(yè)為最高等級的,保證金額為不高于工程合同價的5%,以此為基礎,保證額度比例根據對應企業(yè)評價等級逐級遞增1%,等級最低的企業(yè)不參與。

 ?。ǘ╉椖繉嵭泄こ炭钪Ц稉7侄螡L動擔保的,履約擔保也應實行分段滾動擔保,每段滾動擔保金額與該段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金額相等。

 ?。ㄈ┦┕挝晃窗垂こ毯贤s定履行義務時,保證人可向施工單位通過提供設備、技術或管理上的支持,使其能夠繼續(xù)完成工程項目;

 ?。ㄋ模5挠行诮刂箷r間為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履約保證包含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保證有效期應覆蓋合同中約定的缺陷責任期。

 ?。ㄎ澹╊A付款擔保為履約擔保的一種,是指當建設單位預先支付一定金額的工程款給施工單位使用時,為保證施工單位將這筆款項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正確合理用于該工程項目建設,不將預付款挪作他用,由保證人向建設單位提供的擔保。是履約擔保的一種,預付款擔保金額應與預付款金額一致,建設單位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預付款后,預付款擔保金額應相應減少,但剩余的預付款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預付款金額。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是指保證人向建設單位提供的,保證施工單位在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范圍和期限內,對工程發(fā)生的質量缺陷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擔保。

 ?。ㄒ唬┍WC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同時,根據企業(yè)在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等級,區(qū)別降低保證額度,企業(yè)為最高等級的,保證金額為不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2%,以此為基礎,保證額度比例根據對應企業(yè)評價等級逐級遞增0.2%,等級最低的企業(yè)不參與。

 ?。ǘ┍WC有效期與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缺陷責任期一致,最長不超過2年。承包單位提供的履約保證包含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建設單位不得再要求提供工程質量保證。

 ?。ㄈ┦┕挝辉诒P挢熑纹趦葘こ添椖砍霈F(xiàn)的質量缺陷不履行保修責任時,建設單位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代償金額按保函約定執(zhí)行。

  (四)工程質量保修保證保函應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同時提交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提供工程質量保修保證保函的,建設單位不得再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 工程保證擔保業(yè)務通過海南省建筑市場監(jiān)管公共服務平臺(簡稱服務平臺)實行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公布合格保證人名單、工程擔保信用等信息,并提供工程保函和擔保項目查詢。

  工程擔保保證人應通過服務平臺申請登記,符合條件的,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在服務平臺公布。經登記的工程擔保保證人,可通過服務平臺查詢投保人資質、工程業(yè)績、信用信息和其他依法可以公開的信息,以及投保人自愿提供的信息。

  第十八條 推行電子保函。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相關業(yè)務除按自行管理體系管理外,工程保函(包含保險保單)應通過服務平臺開具。

  第十九條 充分發(fā)揮行業(yè)協(xié)會、保險經紀人等第三方專業(yè)作用,完善產品設計、承保理賠、風險防控與糾紛化解服務等制度機制,加強風險管控,促進有序競爭,全面提升服務能力。

  第二十條 鼓勵以工程再擔保體系增強對擔保機構的管理,推進“互聯(lián)網+”工程擔保市場監(jiān)管。

  第二十一條 保證人在工程保證擔保業(yè)務活動中,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ㄒ唬┏鰮D芰氖鹿こ瘫WC擔保業(yè)務的;

 ?。ǘ┨摷僮?、虛增注冊資本或抽逃資本金的;

 ?。ㄈ┥米耘灿脗鶛嗳吮WC金的;

 ?。ㄋ模┻`反約定,拖延或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

 ?。ㄎ澹┎痪邆滹L險控制能力和工程領域的專業(yè)技術能力;

 ?。┏蜂N或變相撤保的;

 ?。ㄆ撸阂鈮旱捅WC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八)未進行風險預控和保后風險監(jiān)控的;

 ?。ň牛┏樘哟鷥敎蕚浣鸹蛭窗匆蠹皶r補充代償準備金的;

 ?。ㄊ┩槐WC人為同一建設項目同時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的;

 ?。ㄊ唬┢渌`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每年至少對保證人進行一次動態(tài)考核,在動態(tài)考核、日常監(jiān)管中發(fā)現(xiàn)存在第二十一條所列行為的(具體標準可根據實際進行調整),應要求保證人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開展新的工程擔保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按照《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意見》加強工程擔保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對在擔保中弄虛作假、惡意索賠、逃避賠付、惡意拖延退還保證金等行為,視情節(jié)給與約談、記入不良行為記錄、行政處罰等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現(xiàn)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如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我廳其他工程擔保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如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fā)日起施行,試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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