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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采輕微違法違規(guī)行為免罰
2021-08-26  

  海南省財政廳日前印發(fā)了《關(guān)于<海南省政府采購輕微違法違規(guī)行為免罰清單(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告》指出,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進一步激發(fā)市場活力,海南省財政廳起草了《海南省政府采購輕微違法違規(guī)行為免罰清單(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jù)了解,《征求意見稿》共計十條,具體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且初次違法、未導致供應商投訴舉報。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且初次違法、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并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但未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5%,且初次違法。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未按照規(guī)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且初次違法、并在限期內(nèi)及時改正。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且初次違法、未影響供應商投標、并對可補發(fā)或更正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及時補發(fā)、更正。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且初次違法、未導致供應商投訴舉報。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且初次違法、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并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且初次違法、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并按照采購文件確定事項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

  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guān)系未回避,且初次違法、未發(fā)現(xiàn)存在評審偏向性。

  十、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政府采購違法違規(guī)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通告》規(guī)定,本次征求意見時間截至2021年9月1日前。各單位和個人通過郵件反饋意見(郵箱:hnzfcg@163.com),郵件主題注明“海南省政府采購輕微違法違規(guī)行為免罰清單(征求意見稿)意見”。另外,本次征求意見采用實名制,郵件署名并注明聯(lián)系方式,反饋意見需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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