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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建設工程抗震責任體系 推動提升建設工程抗震能力
2021-08-06 來源:住建部官網(wǎng)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分別針對新建建設工程、已建成建設工程的不同特點,明確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和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抗震鑒定機構等各方主體的抗震責任,強化監(jiān)督管理和責任追究,為進一步推動落實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提升建設工程抗震能力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一、《條例》以建筑法確立的工程質量責任制度框架為基礎,完善了新建建設工程抗震責任體系

  著力強化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對保障建設工程抗震能力具有主導作用。《條例》對建設單位主要規(guī)定了四個方面的責任:一是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全過程負責,應當督促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嚴格執(zhí)行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二是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申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未經(jīng)審批即施工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三是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機構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利用信息化手段確保隔震減震工程質量可追溯。四是應當將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體系、抗震設防烈度等情況記入使用說明書,并交付使用人或者買受人,保障使用人或者買受人對抗震性能的知情權。

  嚴格落實勘察、設計、施工等參建單位責任??辈煸O計深度不夠、施工質量管理不到位,是影響抗震性能的重要原因。《條例》規(guī)定,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以及擬采用的抗震設防措施。重大建設工程、地震時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和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要盡快恢復的建設工程,應當編制抗震設防專篇。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應當加強施工質量管理,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

  完善隔震減震裝置生產(chǎn)經(jīng)營企業(yè)、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責任。實踐中,部分隔震減震裝置質量不合格、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問題時有發(fā)生?!稐l例》規(guī)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企業(yè)應當確保隔震減震裝置質量符合有關產(chǎn)品質量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確保隔震減震裝置質量信息可追溯。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數(shù)據(jù)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出具虛假的檢測數(shù)據(jù)或者檢測報告的,將受到罰款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二、《條例》圍繞抗震鑒定、加固和維護,明確了已建成建設工程抗震責任

  明確所有權人承擔抗震性能鑒定和加固的責任。近年來,由于抗震鑒定和加固的責任主體不明確,抗震鑒定加固工作進展較為緩慢?!稐l例》規(guī)定,對符合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對鑒定結果判定需要進行加固且具備加固價值的,所有權人應當進行抗震加固。

  明確從事抗震性能鑒定業(yè)務機構的責任。《條例》規(guī)定,抗震性能鑒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確保結果真實、客觀、準確。

  明確已建成建設工程的日常維護責任和保護義務?!稐l例》規(guī)定,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對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等進行檢查、修繕和維護,及時排查安全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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