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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廳關于交通建設項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價差調整的指導意見
2021-06-25 來源:河南省交通運輸廳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交通建設項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價差調整的指導意見

  豫交建管函〔2021〕15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qū)、省直管縣(市)交通運輸局,廳直屬有關單位,廳機關有關處室,河南交通投資集團:

  為進一步規(guī)范交通建設項目施工期因工程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價差調整管理工作,穩(wěn)定建設市場秩序,確保交通建設目標任務順利完成,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河南省交通建設項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價差調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公平公正、客觀合理地進行材料價差調整,關系到交通建設市場健康穩(wěn)定可持續(xù)發(fā)展,對維護施工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促使合同正常履行,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構建和諧的建設環(huán)境具有重要意義。規(guī)范材料價差調整是完善合同雙方的風險權責,提高合同抗風險能力的重要管理舉措。

  二、基本原則。材料價差調整應堅持“實事求是、風險共擔、合理分擔、漲補降扣”原則,作為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材料價差調整方法。

  三、材料價差調整

 ?。ㄒ唬┱{差范圍

  包括項目實體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臨時工程、臨時設施、施工措施的材料消耗原則上不納入材料價差調整范圍,對于特大橋、大橋、特長隧道、長隧道、大型船閘等工程中非結構用材的調差范圍應在招標文件、合同專用條款中具體明確。

  1.公路建設項目可調差的主要材料見下表:

  公路建設項目價差調整主要材料一覽表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交通建設項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價差調整的指導意見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交通建設項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價差調整的指導意見

  上述材料代號依據《公路工程預算定額》(JTG/T3832-2018)附錄四。

  2.水運建設項目可調差的主要材料如下:

  水工特殊材料:鋼軌、橡膠護舷、止水銅材。

  其他可調差材料參照公路建設項目同類材料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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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價差調整費用(△Ct)

  △Ct=(|△C|-Co×|r%|)×V

  式中:△Ct:價差調整費用

  △C:材料價差△C=Ca-Co

  r%:材料價格漲降風險幅度

  Co:基準價

  Ca:調整價

  V:材料數量

  2.基準價(Co)和調整價(Ca)

  基準價(Co):依法實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發(fā)包人確定招標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時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額站或當地地市級以上造價專業(yè)機構發(fā)布的信息價格;依法不實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的合同價編制時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額站或當地地市級以上造價專業(yè)機構發(fā)布的信息價格。

  調整價(Ca):工程實體形成計量日期(監(jiān)理工程師簽認中間計量證書日期)前兩個月,與基準價(Co)同口徑同來源的當期信息價格。

  發(fā)布信息價格中無相同或相近的材料,基準價采用招標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合同價編制時的材料價格;調整價采用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承包人三方調查核實的同口徑市場價格。

  3.風險幅度(r%)

  在基準價(Co)取定的風險幅度內的價差作為發(fā)包人、承包人風險,不予調差。當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取定的|r%|值時,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按條款計算的材料價差調整費用;下降幅度超過取定的|r%|值時,發(fā)包人應從計量支付款中扣回按條款計算的材料價差調整費用。

  應結合工程特點按基準價(Co)一定幅度范圍確定風險系數(r%),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但一般不宜超出下述幅度系數范圍,漲降幅度系數應取一致:

  (1)金屬類、瀝青類、橡膠護舷,風險幅度系數范圍r取-5~+5;

  (2)水泥、水泥制品半成品(成品)、商品水泥砼、燃油,風險幅度系數范圍r取-8~+8;

  (3)地材及其他,風險幅度系數范圍r取-10~+10。

  4.材料數量(V)

  指工程實際使用的可調差的材料數量,具體可調差材料數量的計算方法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細化明確,單類材料的調差總量原則上不應超過其預算定額消耗量。

  四、有關要求

  1.本意見印發(fā)之日尚未簽訂合同的項目,發(fā)包人應按照本意見,結合項目工程特點,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完善調差辦法,細化調整原則、調差范圍、風險幅度、消耗量計算方法、稅金等各項內容的合同條款,不得以本意見代替合同條款。

  2.發(fā)包人應做好材料價差調整日常管理工作,組織相關單位及時收集材料用量和價格信息,定期整理相關記錄資料,按時做好檔案歸檔;建立臺賬管理制度,按調整周期計算價差調整費用,做到臺賬動態(tài)管理,自形成工程實體起,調整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個季度。

  3.材料價差調整應報項目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并根據項目管理職責權限,將材料價差調整資料報對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4.房建、機電等附屬工程和養(yǎng)護工程可參照執(zhí)行。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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