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模式的風險管理
2017-12-28
1、注意新建項目的效益。由于新建項目規(guī)模大,耗費資金多,因此一定要避免以前建設中曾經出現(xiàn)的“貪洋求大”、效益低、半途而廢等情況。首先,在目前TOT融資方式經驗不足的情況下,要做好試點工作,并及時總結經驗,從小到大,從單項到綜合項目逐步展開。其次,在建設前一定要進行全面、詳細的評估、論證,要充分估計到TOT的負面效應,提出相關預防措施。對于事關國家建設全局的重大項目,要慎之又慎,切忌草率決定,倉促上馬。中央有關部門應從國民經濟全局的角度出發(fā),嚴格審核、審批,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引進外資,防止重復建設。
2、注意轉讓基礎設施價格問題。(1)由于外方接受的是已建基礎設施,避免了建設時期和試生產時期的大量風險,而由我方承擔這些風險。因此,經營權的轉讓價應合理提高,作為對承擔風險的“對價”。(2)由于TOT項目多為基礎設施項目,其價格高低必然會對社會經濟造成較大影響。而由于外方承擔風險較低,花費費用少,因此,項目產品價格應按國內標準合理制訂,要與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3、加強國有資產評估。受讓方買斷某項資產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轉讓資產如果估價過低,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估價過高則可能影響受讓方的積極性和投資熱情。因此,要正確處理好資產轉讓和資產評估的關系。聘請的評估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在評估時最好與轉讓方和其聘請的融資顧問及時溝通,評估結果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4、應明確規(guī)定轉移經營權的項目的維修改造。為防止外商(受讓方)竭澤而漁,在移交回我方時是一個千瘡百孔的爛攤子,可以采用一種過渡期的辦法。在過渡期內,雙方共同管理、共同營運項目,收入按一定比例分享,以利于我方對項目運行的監(jiān)督管理。此外,還應鼓勵外商對項目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必要的其他擴建改造。
5、進一步改善TOT方式的投資法律環(huán)境問題。盡管TOT涉及環(huán)節(jié)較少,但作為一種利用外資的新形式,仍必然要求有完善的法律環(huán)境的保證。政府應通過立法規(guī)范TOT相關主體的行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保證轉讓項目的有償使用和特許經營權的穩(wěn)定性,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盡量減少投資的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依據(jù)我國國情和國際慣例,制訂出一套適合于TOT方式的法律法規(guī),為TOT在我國的有效利用創(chuàng)造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