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支持港口集疏運鐵路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
2017-02-13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支持港口集疏運鐵路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
天津、河北、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局):
為加快完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推進港口集疏運鐵路規(guī)劃建設,交通運輸部擬利用車輛購置稅資金對《“十三五”港口集疏運系統(tǒng)建設方案》(交規(guī)劃發(fā)〔2017〕7號)中的鐵路建設項目給予投資補助支持。為做好投資補助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fā)揮補助資金使用效益,依據(jù)《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4〕654號)、《關于進一步明確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補助標準及責任追究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9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投資補助項目申報工作
申請投資補助的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或項目申請報告經有關機關審批、核準或備案后,并在項目合法開工后,向項目申報單位(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部門或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申請投資補助資金的主要理由及資金投向、承諾落實除中央補助外的其余建設資金,并承諾“十三五”內建設該項目。國務院已經審批、核準的投資項目,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的,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以適當簡化,重點說明申請投資補助的主要理由。
資金申請報告應附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實行審批管理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實行核準管理的投資項目核準批復文件,實行備案管理的投資項目備案意見。
(二)實行核準和備案管理項目的補充材料。
1.納入有關規(guī)劃(包括城市總體規(guī)劃、港口總體規(guī)劃區(qū)域鐵路網(wǎng)規(guī)劃等)的證明材料;
2.項目所在地地級及以上港口主管部門的行業(yè)意見、項目屬地鐵路局的項目接軌等相關意見;
3.城鄉(xiā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4.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落實證明材料。
(三)項目開工有效證明文件。
(四)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真實性負責的聲明原件。
二、嚴格資金申請報告審核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嚴格審查資金申請報告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或核準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等,并將符合條件的資金申請報告連同審核意見一并報送交通運輸部。項目申報單位為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需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并出具相關意見。項目申報單位應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負責。對于已經獲得過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不得再向交通運輸部申請投資補助。
交通運輸部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后,會同國家鐵路局進行復核,必要時可委托技術咨詢機構進行技術咨詢。對通過復核的項目,經公示后,交通運輸部出具安排投資補助資金的函,并按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納入年度投資計劃,根據(jù)項目建設進度分年度安排投資補助資金。
三、加強項目實施管理
項目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建設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項目單位應保證投資補助資金按規(guī)定使用,并定期、如實向項目申報單位報告項目建設進度、投資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及運營基本情況。如項目建設內容和運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項目單位應及時向項目申報單位報告情況和原因。項目單位應及時辦理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和檔案歸檔,說明中央投資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并將有關材料報項目申報單位和交通運輸部。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對建設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tài)跟蹤、檢查及管理效果評估,將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包括資金到位情況、施工進度情況及存在問題等)每半年報告交通運輸部。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或產生重大變更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交通運輸部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交通運輸部適時對使用投資補助資金的港口集疏運鐵路建設方案、相關政策、技術要求、服務功能和運營效果等開展評估考核工作,并根據(jù)評估考核情況及時對有關方案、政策、技術要求等作出優(yōu)化調整。
四、強化項目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
獲得投資補助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保密事項的項目除外。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加強對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將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報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對投資補助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開展不定期重點抽查,對因故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交通運輸部商有關部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約定相應扣減或收回投資補助資金。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7年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抄送:財政部辦公廳、經濟建設司,國家鐵路局綜合司、科技與法制司,中國鐵路總公司辦公廳、計劃統(tǒng)計部,沈陽、北京、太原、濟南、上海、南昌、武漢、南寧、成都鐵路局,廣鐵集團,交通運輸部法制司、綜合規(guī)劃司、財務審計司、水運局、運輸服務司、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