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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發(fā)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實施公告
2016-06-01 
        (原標題:福建發(fā)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扣稅前與扣稅后每股現金紅利

        每股現金紅利(扣稅前):人民幣0.10元

        每股現金紅利(扣稅后):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fā)現金紅利0.10元,待實際轉讓時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yè)和個人)代扣稅后每股派發(fā)現金紅利為0.09元;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實際每股派發(fā)現金紅利為0.10元。

        ●股權登記日:2016年6月7日

        ●除權(除息)日:2016年6月8日

        ●現金紅利發(fā)放日:2016年6月8日

        一、通過分配、轉增股本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時間

        本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經2016年5月13日召開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已刊登在2016年5月14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同時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進行了披露。

        二、分配、轉增股本方案

        (一)發(fā)放年度:2015年度

        (二)發(fā)放范圍:截至2016年6月7日15:00時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A股股東。

        (三)本次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總股本2,744,400,000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fā)現金紅利1元(含稅),即每股派發(fā)現金紅利0.10元(含稅),共計派發(fā)股利274,440,000元。

        (四)現金紅利扣稅辦法:

        1、對于A股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有關規(guī)定,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fā)現金紅利人民幣0.10元;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fā)現金紅利人民幣0.10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證登上海分公司,中證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yè)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guī)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實際發(fā)放現金紅利為每股0.09元。如其認為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xié)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guī)定在取得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居民企業(yè)含義的公司股東(含機構投資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每股派發(fā)現金紅利0.10元。

        4、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yè)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滬股通”),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fā),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后實際發(fā)放現金紅利為每股0.09元。

        5、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本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guī)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實際派發(fā)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10元。

        三、實施日期

        (一)股權登記日:2016年6月7日

        (二)除權(除息)日:2016年6月8日

        (三)現金紅利發(fā)放日:2016年6月8日

        四、分派對象

        截止2016年6月7日(A股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

        五、分紅、轉增股本實施辦法

        (一)現金紅利派發(fā)辦法:

        1、以下4名股東現金紅利由本公司直接發(fā)放:

        ①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

        ②招商局華建公路投資有限公司

        ③福建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④福建省公路物資公司

        2、除上述股東外,其余股東的現金紅利均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tǒng)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fā)。已辦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fā)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yè)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fā)。

        六、有關咨詢辦法

        咨詢機構:公司證券投資部

        地址:福州市東水路18號福建交通綜合大樓26層

        電話:0591-87077366

        傳真:0591-87077366

        七、備查文件目錄

        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及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發(fā)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6月1日

        本文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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