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的“和事佬”
2016-03-23
今年3月,王女士駕車在貴陽市水東路將一民工撞傷,對方索要4萬元賠償。
然而在貴陽仲裁委員會、貴陽市道路交通事故聯合調處云巖中心的調解下,王女士只拿了2千元錢的賠償金,受害方也欣然接受。
這家中心為什么有這么大的能耐?
日前,記者進行了采訪。
案例一:
受害方要求賠償四套房和四個兒子結婚彩禮金
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貴陽東二環(huán)附近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40余歲的婦女被撞身亡。
該起事故發(fā)生后的調查中,死者在事故中負有一定的責任,但在事故調解處理過程中,家屬提出,死者有4個兒子,要求車方賠償每個兒子一套房子,還要賠償4個兒子結婚時用的彩禮金,共計人民幣280萬元。
對此,肇事的車方萬般無奈,請求貴陽仲裁委員會、貴陽市道路交通事故聯合調處云巖中心對該事故進行調解處理。
仲裁員陳輝在了解案件情況后,向家屬講解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規(guī)定,并站在死者家屬的立場上,對賠償的相關標準進行推演,如調解不成,起訴到法院或者拖著事故不處理的最終結果,同時,說服車方在精神撫慰上多作讓步,通過仲裁員的努力,死者家屬終于接受仲裁員調解意見。
一起事故扯皮總算有了一絲和解的希望。仲裁員陳輝趁熱打鐵,緊急通知車方準備賠償金趕來,雙方簽定一次性賠償42萬元的協議,辦完了法律手續(xù)。
案例二:
合理賠償得不到仲裁員為受害者撐腰
2015年8月的一天,湖北省某中學的一名學生來到貴陽游玩,在貴陽新添大道附近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后經醫(yī)學鑒定為10級傷殘。
該起事故屬于車方司機全責,車方將傷者的資料、報銷單據上報保險公司核算后,當事雙方也到保險公司咨詢賠償情況。
之后,車方約傷者家屬到仲裁中心結案時,車方和保險公司都以貴州的賠償標準賠償,傷者方表示要以湖北方的標準賠償。但是,保險公司方不同意,導致傷者方不滿。
仲裁員通過核算發(fā)現,保險公司在傷殘賠償金額一項計算過程中,的確使用的是貴州賠償核準,對傷者顯失公平。應該使用湖北省的賠償標準,同時,家屬來貴州處理兒子的事相關的車旅費、生活及住宿等,保險公司沒有給家屬結算,這對傷者方顯然不公平。
而車方的態(tài)度表示,保險公司怎么算,他就怎么賠償。仲裁中心仲裁員直接和保險公司核審員進行溝通,保險公司表示,他們審核時沒有注意到傷者方的相關費用。通過仲裁員的協調,保險公司按湖北的賠償標準,并給家屬結算探望兒子及處理兒子事宜的相關的費用,最終傷者獲得的賠償多得1萬余元。
案例三:
打破常規(guī)處理事故責任下達前結案一起
2015年12月的一個晚上,貴開高架橋上發(fā)生一起造成5死3傷的特大交通事故。
仲裁員邵子陽說,由于該起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需要多個部門才能完成,按事故處理程序,事故責任認定書要較長時間才能下達,但是,死傷人員均有乘客,乘客是無責任的。
面對眾多的家屬,該事故處理如不及時,或不能滿足死傷者家屬的合理要求,都可能激化矛盾,不但增加事故處理的難度,甚至于會造成負面影響。
仲裁中心在事故民警的大力配合下,此事故在打破常規(guī)處理事故的方式,耐心細致的做好家屬思想工作,反復解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guī)定,多方面和車方進行溝通,最終在事故責任下達前將一車方的事故案結案,另一輛車的賠償全部達成意向賠償協議。
案例四:
傷者多得三萬不愿退仲裁生效中院追回
去年的一天,A、B兩名司機在都勻發(fā)生交通事故,一輛車將一名中老年婦女撞傷,因交警出警時,涉嫌事故的有兩輛車,婦女正好在中間。
對此,交警出警后,在事故責任未下達裁決書前,責令涉嫌事故的A、B兩名司機分別交3萬元給傷者。
三方來到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中心進行了仲裁調解,下達了仲裁決定書。
經交警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裁決書,B司機沒有責任。傷者出院后,A司機方已付清傷者方所有費用。
對此,B司機要求傷者方退還他預交的3萬元時,傷者方拒絕退還。最后,黔南中院為其追回。
仲裁員邵子陽說,貴陽仲裁委員會屬于一審終局制,仲裁法律效力與法院的判決有同等效力。但仲裁又不同于法院,基層法院判決的,當事雙方不服的,還可以到訴訟期提出重審或者上訴到中院。因法院的判決屬于強制性,不服還可以上訴訟。而仲裁是通過當事雙方或者是三方協調同意,是利用和解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后簽字生效。屬于一次終局,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也不能上訴。仲裁后的裁決,關于分期付款的情況,一旦有不執(zhí)行的,將由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執(zhí)行。
兩年多來立結案1100多起
貴陽仲裁委員會、貴陽市道路交通事故聯合調處云巖中心于2013年7月26日正在掛牌成立。該中心成立兩年多,運用專業(yè)的調解技巧,共立結案1100多起。
該中心成立兩年時,已共計接待調解人數8200余人次,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792起,涉案標的1658萬余元。到目前為止,立結案已有1100多起。
該中心本著公平、公正、高效、快捷為民服務的宗旨,為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實行義務調解,在各方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化解矛盾糾紛,很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心的成立,為法院減輕一定的工作壓力,減少因事故矛盾糾紛的上訪,為政府減輕負擔,對維護穩(wěn)定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仲裁調解的優(yōu)勢:講的是調解技巧
傳統(tǒng)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解方式是通過“自行協調、交警調解、法院訴訟”的單一流程,缺乏柔性和靈活性。
如今的仲裁機制具有一些優(yōu)勢。自愿性,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原則,即是否將發(fā)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提交仲裁,交予哪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都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仲裁中,仲裁員講究的是仲裁調解技巧,要將當事雙方說服,從思想上說服,從心里說服,要讓他們知道理解并支持,雙方達成一致意愿。
仲裁的快捷性是一裁終局制。道路交通事故仲裁案件,即時受理即時仲裁,法律文書即時生效。進入仲裁程度的案件,法院無權受理訴訟請求。也沒有類似法院的二審、上訴等等再審程序。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仲裁具有專業(yè)性。仲裁調解員對法律、勞動法、交通事故相關的賠償法律法規(guī)和程序清楚,每一種賠償的金額等清楚,可對當事雙方講解賠償的內容,推演等,確保公正、公平協調解決。
仲裁的權威性。仲裁裁決書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通過仲裁調解所作出的裁決書或調解書,與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使出現不履行協議的情況,也不用再到法院訴訟,當事人可以直接向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申請強制執(zhí)行。
傳統(tǒng)調解存在的問題:贏了官司輸了錢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一直是事故處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而傳統(tǒng)的處理模式不能及時地解決矛盾糾紛,不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雙方協商,意見難達成一致;沒有專業(yè)的調解員主持公道;沒有正規(guī)的平臺平等對話,容易引發(fā)爭吵、辱罵甚至沖突;沒有法律依據,滿天要價。
交警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無法履行;行政調解沒有強制執(zhí)行力;對不履行行為沒有任何約束力;案件太多,民警調解有心無力。
法院訴訟費時費力。不少人認為太麻煩,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協調不成就上法院”,簡單的民事賠償卻對簿公堂,即使贏了官司卻傷了和氣,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和諧;耗時長,少則幾個月,多則半年甚至一年以上;訴訟實行四級二審終審、一般兩審終審、還可心申請再審。有的官司一打就是一年甚至幾年的,打官司打的是耐心、打的是錢,打的是精力,打的是時間,不少人的官司拖都要拖垮,有的是贏了官司輸了錢,勞民傷財。
小貼士
貴陽仲裁委員會、貴陽市道路交通事故聯合調處云巖中心可以服務于全省的道路交通事故調解,云巖區(qū)外的區(qū)縣市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雙方當事人愿意來到該中心調解的,該中心都歡迎。調節(jié)時,應帶當事人的身份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各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如果委托他人辦理,需提供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
本文來源:金黔在線-貴州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