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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一路邊“大坑”奪人命交通局被判賠14萬
2016-01-06 
        東方今報信陽訊羅山縣一男子劉某騎電動車回家的路上,經過縣道的一拐彎處時,連人帶車掉進路邊一坑中摔傷,經治療一段時間后不幸身亡。1月4日,羅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生命權糾紛案,判決羅山縣交通局承擔一定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

        2014年8月1日夜8時許,劉某騎電動車沿某縣道向其家方向行駛,行駛至其家所在縣道的一小拐彎處時,連人帶車掉進其右邊一大坑中摔傷,村民發(fā)現后報警,劉某被送至醫(yī)院治療,之后身亡。

        據了解,劉某出事地點為距離公路很近側邊一坑,坑較深,事故發(fā)生地路邊長滿雜草。事故發(fā)生后,該坑的排水經整理修繕后進行了填平。此前,也曾發(fā)生過多起在該坑摔傷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受害人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事故發(fā)生地點距其家近,周邊路況應熟知,且在拐彎處,時間為夜晚,其應更加注意行駛安全。故對其受傷死亡后果應負主要責任,承擔事故70%責任。

        根據《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承擔。依照該規(guī)定,羅山縣交通局應為本縣縣道管理的主體;縣道、鄉(xiāng)道兩側邊溝外緣起一點五米的土地為縣道、鄉(xiāng)道用地范圍,受害人出事公路為縣道,出事地點距路邊較近,應屬被告管理范圍,該地點為一較深排水坑,羅山縣交通局應負責修繕完好,故對受害者受傷、死亡承擔一定責任,向受害人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萬元。(東方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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