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fā)廳領導信訪接待日工作制度的通知
2015-04-14 
        各設區(qū)市(區(qū))交通運輸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根據《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的意見》(閩交辦〔2014〕21號),廳機關已于2015年1月起開展“廳領導信訪接待日”活動,現(xiàn)將工作制度(試行)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2015年3月27日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廳領導信訪接待日”工作制度

        (試行)

        第一條根據《信訪條例》等上級有關法規(guī)文件精神,按照廳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的意見要求,結合我省交通運輸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廳領導信訪接待日每月一次,每次半個工作日,原則上為每月15日上午(遇雙休日、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接待地點為廳機關信訪接待室。

        第三條廳領導信訪接待日采用預約制度。群眾可撥打廳信訪接待室電話進行預約,相關信訪材料可通過電子郵件發(fā)送至廳信訪辦郵箱(地址:fjjttxfb@126.com)。廳信訪辦負責信訪預約登記工作。一是按規(guī)定填寫來訪預約登記表,收集信訪材料。二是根據相關政策文件判斷是否屬于我廳受理范圍,對不屬于受理范圍內的信訪事項,要第一時間告知預約人并做好解釋引導工作。三是合理根據群眾預約時間安排接訪順序,先申請者優(yōu)先。

        第四條對明確屬于我廳接訪范圍內的事項,廳信訪辦應第一時間轉廳機關相關處室、廳直相關單位預辦理。廳機關相關處室、廳直相關單位應抓緊做好接訪準備工作,初步答復意見應提前2天報送至廳信訪辦。廳信訪辦匯總后報送當月輪值接訪的廳領導審閱。接待日當日,廳機關相關處室、廳直相關單位負責人及熟悉業(yè)務工作的經辦人員應陪同廳領導接訪,并攜帶好相關政策文件資料。

        第五條接待日當日,對于能夠當場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場予以解決;不能當場解決的,由廳信訪辦工作人員會同接訪部門填寫《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廳領導信訪接待日群眾來訪事項登記及批辦單》,形成接訪記錄(廳信訪辦、接訪部門、來訪人共同會簽),并根據接訪廳領導指示明確下一步工作方向和責任分工。

        第六條接待日當日,如有預約外群眾上訪,廳信訪辦按正常規(guī)定接訪,但應優(yōu)先安排提前預約來訪群眾,做好對預約外來訪群眾的解釋引導工作。

        第七條廳信訪辦負責對廳領導信訪接待日實行跟蹤督查制度。一要做好接待日接訪記錄,接訪單位、上訪人、廳信訪辦會簽;二要根據接訪記錄和接訪廳領導要求第一時間轉辦,并督促相關部門嚴格按照《信訪條例》有關規(guī)定抓緊辦理并答復信訪人,相關答復情況及時報當日接訪的廳領導;三要立卷存檔備查,做到“一事一檔”、“一日一檔”。

        第八條本制度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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