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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掛牌督辦辦法
2015-03-14
交安監(jiān)發(fā)〔2013〕470號
第一條為規(guī)范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掛牌督辦工作,有效減少、消除安全生產隱患,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根據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掛牌督辦事項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交通運輸行業(yè)安全生產掛牌督辦管理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安全管理職能的單位(以下簡稱""掛牌督辦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掛牌督辦工作。
第四條被掛牌督辦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單位或交通運輸企業(yè)(以下簡稱""被掛牌督辦單位""),應當按照掛牌督辦單位的要求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和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工作。
第五條掛牌督辦程序包括:核實掛牌督辦信息、送達掛牌督辦通知書、督促整改、核銷。
第六條掛牌督辦單位對下列事項實施掛牌督辦:
(一)上級單位成都門督辦整改的安全生產事項;
(二)發(fā)生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需進行整改的;
(三)存在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需重點督促進行整改的;
(四)存在交通運輸安全監(jiān)管和安全管理問題,需重點督促進行整改的。
第七條交通運輸部對下列事項實施掛牌督辦:
(一)國務院我國務院安委會交辦需由都牽頭督辦整改的;
(二)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需部督促進行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需部重點督促進行整改的;
(四)部直屬機構和交通運輸中央企業(yè)存在突出安全生產管理問題的。
第八條部掛牌督辦的安全生產事項,由部安委辦或相關司局提出,報部領導批準,以部安委辦的名義掛牌督辦,并由提出的司局負責跟蹤督辦。
第九條掛牌督辦信息來源包括:
(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企事業(yè)單位報告的;
(二)掛牌督辦單位督查檢查中發(fā)現的;
(三)上級管理部門、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掛牌督辦的;
(四)公眾舉報殘新聞媒體報道并經查實的。
第十條掛牌督辦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或安全生產隱患名稱;
(二)被掛牌督辦單位名稱;
(三)督辦內容;
(四)整改要求;
(五)辦理期限;
(六)核銷程序。
第十一條被掛牌督辦單位應當根據掛牌督辦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制定整改方案,并持整改方案報送掛牌督辦單位備案。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目標和任務;
(二)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三)整改措施、時間和應急預案;
(四)人員、經費和物資保障。
第十二條掛牌督辦單位應當跟蹤被掛牌督辦單位的整改情況,指導、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三條被掛牌督辦單位應當按照掛牌督辦整改方案,開展整改工作,并接受掛牌督辦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四條被掛牌督辦單位完成整改后,應當向掛牌督辦單位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五條掛牌督辦單位應當對被掛牌單位整改情況進行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下發(fā)予以核銷或不予以核銷通知,對不予以核銷的應當說明理由,并責令繼續(xù)整改。
第十六條被掛牌單位非自身原因導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應當說明原因,制定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和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報掛牌督辦單位。
第十七條對未按掛牌督辦通知書要求進行整改或經2次以上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掛牌督辦單位應當給予被掛牌督辦單位通報批評、安全生產約談、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jiān)管或跟蹤管理對象.情節(jié)嚴重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掛牌督辦單位應當建立掛牌督辦管理檔案,并按規(guī)定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各級掛牌督辦單位應當千年中和年末將管轄范圍內安全生產掛牌督辦情況報送上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安全管理職能的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本系統的安全生產掛牌督辦制度。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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