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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通事故交強險“管不了”
2015-12-21 
        起重機在工地吊卸鋼筋,工人被起吊的鋼筋掛住褲腿摔傷。車主到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不屬于交通事故為由拒賠。近日,東寶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該事故是安全責任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判決駁回車主的訴請。

        四十多歲的彭老板系荊門城區(qū)人,名下有一輛汽車起重機,平時都在工地接活干。彭老板訴稱,2013年7月6日下午5時許,他的起重機在掇刀一工地吊卸鋼筋時,雇請的工人杜師傅被起吊的鋼筋掛住褲腿摔倒在地,導致胸骨髓完全損傷、胸骨折、雙肺受挫、雙下肢全癱。經(jīng)鑒定,杜師傅的傷殘等級為二級。杜師傅出事后,彭老板先后賠了6萬元,但杜師傅的各項損失共計115萬余元。想到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彭老板多次找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該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而拒絕賠付。

        彭老板認為,汽車起重機屬于特殊車輛,非道路行駛車輛,且其在投保交強險時,保險公司未告知若車輛在進行起重作業(yè)時發(fā)生事故,不屬于交強險賠付范圍,或保險法規(guī)定的免責情形。為此,彭師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因此次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彭師傅主張其賠付不符合合同約定,亦無法律依據(jù)。

        圍繞本案爭議焦點為:此次事故是否可參照交通事故處理;雙方在保險條款中未約定涉案起重機對交通事故以外的損失予以免責的情形下,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東寶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彭老板主張的事故,不是發(fā)生在交通道路上,也不是發(fā)生在道路以外通行狀態(tài)時,是一起安全責任事故,該事故不屬于交強險賠償?shù)氖鹿蕦ο?,也不應參照交通事故處理。關于雙方在保險條款中未約定涉案起重機發(fā)生交通事故以外的損失予以免責的情形下,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指投保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合理、據(jù)實賠付。如符合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可不予理賠。但若未發(fā)生交通事故,或發(fā)生其他性質的事故造成損失,保險公司無需負擔賠償責任。保險法第17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公司的保險單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四種免賠情形均作加黑處理,足以引起彭老板的注意,該做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免責條款的先決條件是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而涉案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遂作出以上判決。(記者朱琳通訊員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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