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醉駕出車禍被免處省檢察院抗訴后改判緩刑
2015-12-15
高速路上醉酒駕駛,還發(fā)生車禍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究竟該對此行為的醉酒司機如何處理?在一、二審法院都依據(jù)醉酒司機具有如實供述、有悔罪表現(xiàn)等情節(jié),判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免于處罰。
這起危險駕駛案罕見地引起省檢察院抗訴,認為量刑輕了。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省法院采納抗訴意見,對司機改判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瀘州市龍馬潭區(qū)檢察院起訴指控,2014年5月10日晚,原審被告人張宇酒后駕駛一輛貨車駛入高速公路,發(fā)生車輛撞上公路左側護欄,致使車輛及路產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接群眾報警電話后趕到現(xiàn)場,將涉嫌酒后駕車的張宇送至醫(yī)院抽血備驗。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張宇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張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69.5㎎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一審法院認為,張宇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其在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其悔罪表現(xiàn)及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認為可以免予處罰。對此,龍馬潭區(qū)檢察院認為,該判決量刑畸輕,提出抗訴,瀘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宇沒有發(fā)生致他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且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悔罪表現(xiàn)良好,依法應從輕處罰,對張宇的行為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因此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瀘州市檢察院認為,該裁定認定張宇犯罪情節(jié)輕微,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確有錯誤,遂提請省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
省檢察院公訴一處審查認為,張宇醉酒后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且系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具有兩個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應當從重處罰;張宇到案后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僅屬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并非法定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jié),不應對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張宇已實際造成公路防護欄和其駕駛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不能因交通事故中沒有造成他人受傷而否認其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
省法院采納省檢察院意見,認為張宇的危險駕駛行為不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遂撤銷原判,判處張宇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成都商報記者王英占
同步播報
客運車輛超員94%司機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移送起訴
12月3日,綿陽市三臺縣交警查獲了一起客運車輛嚴重超載行為,準載19人的客運車輛,竟然載了37人,超載高達94%。執(zhí)勤民警介紹,經調查取證,駕駛員龍某對其嚴重超員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從交警部門獲悉,根據(jù)今年11月1日最新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規(guī)定:客運車輛嚴重超員、超速,將面臨刑事處罰。司機龍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目前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據(jù)悉,這是四川范圍內目前公開的第一例客運車輛因嚴重超載被以刑事案件立案的案件。況宗武成都商報記者湯小均(來源:成都商報”字樣。違反上述聲明者,)
本文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