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過半意見支持網約車登記為出租客運
2015-11-30
據新華社電“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網約車車輛條件及準入問題”,在交通運輸部出租車行業(yè)改革征求意見中,這兩方面成社會關注焦點,在12個主要方面的意見建議中占比34.4%。
據交通運輸部統(tǒng)計,截至11月9日24時,共收到社會公眾反饋意見6457件,共梳理出針對兩個文件條款內容的具體意見建議5929條。
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
關于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提出,“預約出租汽車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電話預約出租汽車等形式?!薄熬W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作為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承擔承運人責任?!薄毒W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提出,“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lián)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br />
在823條意見中,認為應將網約車平臺納入管理的意見有497條,認為不應該納入管理的有326條。
關于網約車平臺管理方式,《管理辦法》提出,“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qū)域向相應的設區(qū)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在199條意見中,主張對網約車和巡游車實行分類管理的意見有148條;有40條意見認為網約車許可方式的強制性地域分割不符合網絡服務特點,加重了平臺負擔;還有11條意見認為,網約車平臺不能打著任何創(chuàng)新或者共享經濟的幌子搞特殊,應當與巡游車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競爭。
關于平臺主體責任,《管理辦法》提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br />
在收集到的42條意見中,有29條意見認為平臺應承擔承運人責任,有8條意見認為不應承擔,還有5條意見認為,《管理辦法》僅簡單約定運營者為責任主體過于籠統(tǒng),不便于責任認定及糾紛調解。
網約車車輛條件及準入問題
關于網約車車輛性質,《管理辦法》提出,“擬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由車輛所有人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具體車輛標準、營運年限和車輛標識,由設區(qū)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fā)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在846條意見中,認為網約車車輛性質應登記為“出租客運”的有440條、持相反的意見有379條。此外,還有27條意見認為,應創(chuàng)設新的一類“網絡預約車輛”。面對“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形勢,應以互聯(lián)網思維設立“網絡預約車輛”一種新的車輛性質,介于“營運車輛”與“私家車”之間,并制定符合網約車特點的報廢標準。
關于網約車駕駛員條件及準入問題,在205條意見中,有126條認為,網約車駕駛員應滿足有關條件并取得從業(yè)資格證,認為不需要取得從業(yè)資格證的意見有66條。
方便群眾出行與行業(yè)規(guī)范發(fā)展
關于出租汽車定位與方便群眾出行問題,《指導意見》提出,“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br />
在97條意見中,有81條意見認為出租汽車應定位為公共交通的補充;有10條意見認為,出租汽車應定位為公共交通的組成部分;還有6條意見認為,出租汽車服務是服務業(yè)的一部分,屬于市場正常的行業(yè),不能將其強行規(guī)定是某某的補充或者是附庸等。
關于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guī)范發(fā)展問題,《管理辦法》提出,“私人小客車合乘,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在通勤或節(jié)假日出行時,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fā)布出行計劃,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并分攤部分出行成本(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出行方式?!薄安坏靡运饺诵】蛙嚭铣嘶蚱窜嚸x提供運營服務?!?br />
在205條意見中,有167條意見認為應當支持發(fā)展私人小客車合乘、理由是有利于緩解城市交通擁堵、促進節(jié)能減排,符合綠色出行理念。有38條意見認為應該禁止,理由是合乘雙方身份信息無從考證,存在糾紛和安全隱患。
關于出租汽車新老業(yè)態(tài)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問題,共征集到意見362條,其中認為應當實行數量調控的意見有239條,認為不應實行數量調控的意見有123條。
交通運輸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對網約車平臺管理方式、車輛條件、規(guī)范網約車經營行為、駕駛員權益保障、私人小客車合乘規(guī)范發(fā)展等方面的問題,還要進一步深入研究論證,對于合理部分充分吸納,尋求出租汽車行業(yè)改革的最大“公約數”,切實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