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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guī)搭乘“電馬兒”出交通事故死亡自行擔責10%
2015-09-12 
        四川新聞網(wǎng)成都9月11日訊(記者劉佩佩)

        近日,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宋某違規(guī)搭乘電動自行車出交通事故死亡,法官判定其自行承擔10%的責任。

        2012年12月20日,劉某騎乘電動自行車搭乘宋某,違反交通規(guī)則逆向行駛,與相對方向代某駕駛的貨車相撞,劉某、宋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貨車駕駛人代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電動自行車乘客宋某不承擔事故責任。事后,因對乘客宋某的賠償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宋某的父母作為原告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劉某的父母、貨車駕駛人代某以及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65萬余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交警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劉某因逆向行駛、違規(guī)超員搭載乘客,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代某超速超載駕駛貨車,應當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乘客宋某雖然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雖然沒有責任,但其搭乘不得載人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其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死亡具有因果關系,故宋某對自身受到的傷害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法院判定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中產(chǎn)生的損失,由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劉某承擔55%賠償責任,貨車駕駛人代某承擔35%賠償責任,宋某自行承擔10%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劉某父母在繼承劉某遺產(chǎn)范圍內支付原告31萬余元;代某賠償原告11萬余元;保險公司賠償10萬余元。

        法官提示:違規(guī)搭乘不得載人的電動車、摩托車具有極大風險。乘客如果在此類交通事故中受傷,應對自身所受傷害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在審理時,會考慮該責任,并結合交警部門做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從而做出責任劃分。

        作者:劉佩佩

        本文來源:四川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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