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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將闖紅燈違法行為納入個人征信體系
2015-08-31 
        

        8月25日,深圳市交警局相關負責人透露,該局正在與多家征信機構聯(lián)合建立深圳交通參與者征信體系,意將交通違法與個人信用貸款、買房等掛鉤,以此遏制行人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

        “中國式過馬路”是社會頑疾,給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執(zhí)法帶來很大壓力,無論是罰款、“戴綠帽”似乎效果都不大,將闖紅燈違法行為納入個人征信體系,影響其貸款、買房、就業(yè)、保險等,使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以此來遏制闖紅燈交通違法行為。應該說,這體現(xiàn)了交警部門“猛藥治疴”的決心。

        但是,社會征信體系事關重大,涉及人們生存、生活、社會交往的重大公民權利,將信用管理作為新型的社會管理手段,務須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闖紅燈作為一種輕微違法行為,成為公民信用污點,須有充足的法律依據(jù)。不能因為行政管理的方便,而讓公民付出與其違法行為不相對稱的法律代價。

        一是,國家層面尚沒有就“信用”立法。闖紅燈作為交通違法行為,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專門法律規(guī)制,如果行政處罰之外再施以社會信用體系的“惡評”,本身屬于法外施法,在國家法律缺乏的情況下,至少也應有部門規(guī)章或地方立法等依據(jù)。比如,將“老賴”列入失信黑名單和征信系統(tǒng),限制其高消費,就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法院和央行、鐵路、民航等多部門聯(lián)合行動機制作保障。但顯然,深圳交警局作為地方執(zhí)法部門,直接“與多家征信機構聯(lián)合建立深圳交通參與者征信體系”,并沒有相應的立法依據(jù)或法律授權。

        二是,征信體系是社會系統(tǒng)工程,不能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搞單兵突擊,交通違法主要應立足于交通執(zhí)法本身解決,否則會適得其反,讓征信體系因為濫用而混亂不堪。試想,如果簡單把闖紅燈的“中國式過馬路”納入信用污點,那沖搶斑馬線的“中國式駕車”呢?違章停車呢,推而廣之,其他各種讓有關部門管理中感到頭痛難辦的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呢?大家都如此效仿演繹,征信體系豈不成了可以取代法律的無所不能的“萬能法”了。

        三是,闖紅燈屬于輕微違法的“小惡”,民眾心理把這種“小惡”歸屬于一般道德范疇,交通處罰重在宣傳教育和引導。若以行政強制、信用懲戒強推文明素質(zhì)建設,不但缺乏民意基礎導致效果堪憂,而且行政處罰之外再施以嚴厲的信用懲戒,執(zhí)法過于嚴苛。試想,社會對刑滿釋放者都包容接納,考駕照、買房等都不受限制歧視,闖了紅燈就留下“信用污點”,處處受限,成為一生陰影,豈不荒唐。

        闖紅燈要嚴加整治,但務須依法有據(jù),治理闖紅燈本身也不能“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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