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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那些事兒
2015-08-06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6日訊相信很多檢察官在辦理交通肇事案件時,都是懷著復雜的心情在翻閱卷宗的,特別是面對檢驗報告中血淋淋的照片。據(jù)統(tǒng)計這幾年全國每年涉及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約在20萬起,死亡人數(shù)基本在幾萬人左右。想想這事故背后有多少家庭從此痛不欲生?檢察官們都萬分痛心。因此,今天我們就來說說“交通肇事罪”那些事兒,希望能帶給大家一些思考。

        案情

        2015年1月的一天,張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從閩江學院往福州大學方向行駛,行經(jīng)某路燈桿處時,越過道路中心與對向林某正常行駛的二輪輕便摩托車相撞,造成摩托車后座的黃某當場死亡、林某送醫(y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以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交通事故張某負全部責任。最后,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說法

        對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大家都知道肇事者攤上事了。但是具體攤上什么事?要負什么責任?經(jīng)濟賠償責任還是刑事責任?到底發(fā)生什么樣的交通事故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呢?所謂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的。

        那只造成一人重傷,不在上述規(guī)定內(nèi),保險公司賠下,就沒事了吧?這可不一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對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也有規(guī)定。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

        說到逃避,自然還要說說“交通肇事逃逸”這個概念,它是指行為人具有以上所列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而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則屬于逃逸致人死亡。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逃逸或者逃逸致人死亡的,在量刑上可是要“跳檔”的。

        當然,說到這里,犯罪嫌疑人不管情節(jié)輕重,涉嫌的都還是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則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提示

        寧等三分鐘,不搶一秒鐘,開車上路多想想愛您的家人,慢行并注意安全。

        如果遇到交通事故,不逃避不躲避,及時救助傷者并報警等候,這既是對傷者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不做“路怒族”,文明駕駛、謹慎駕駛,開車遇到滋事者,忍讓三分,不因一時意氣用事而讓自己涉嫌犯罪追悔莫及。

        (閩侯縣檢察院偵監(jiān)科檢察官高小燕)

        本文來源:海峽法治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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