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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罪行如何認定
2015-08-06 
        遂平縣檢察院徐華君張楠楠

        【案情】

        前不久,王某駕駛一輛貨車在遂平縣將行人徐某撞倒在地并碾軋致傷。被告人王某下車后將徐某抱入駕駛室內,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常途中,王某見徐某已死亡,為逃避法律懲處,便將徐某的尸體運到一座橋附近,于當晚在一垃圾堆處把徐某的尸體掩埋。經法醫(yī)鑒定,徐某所受損傷為車禍傷,其死亡原因系顱腦損傷伴蛛網膜下腔出血,肝脾破裂伴失血性休克死亡。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人王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觀點】

        關于本案的定性,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王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guī)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構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理由是:王某在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構成故意殺人罪。

        【探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何謂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在本案中,行為人肇事將被害人撞成重傷且瀕臨死亡,即使得到及時救助亦難免一死,行為人畏罪逃逸而被害人即刻死亡的,對行為人只認定交通肇事罪一罪,即使其主觀上對被害的死亡持間接故意的放任態(tài)度。因為即使行為人不逃逸對之及時救護,被害人也難免一死,從而否定了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因果關系的存在。

        王某在車禍發(fā)生后對被害人徐某實施過救助,說明王某主觀上并不希望發(fā)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后來王某主觀上認為徐某已經死亡,因產生懼怕心理而將被害人遺棄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王某放棄救助是在被害人徐某死亡之前還是之后,沒有證據(jù)能夠證實,也不能排除被害人徐某死于被告人王某放棄救助之前的可能,對于已經死亡的人放棄救助,不會發(fā)生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此,王某的行為應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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