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稅和高速路收費不能“翻云覆雨”
2015-07-23
燃油稅拿來作為高速公路建設和養(yǎng)護,在歐美倒具有更多的普遍性。為什么我們不能呢?因為我們是這么規(guī)定的——將這些稅收排除在外,獲得了高速長期收費的理由。這么規(guī)定稅種的用途合理嗎?判斷的一個重要標準,在于各種稅費之間的邏輯一致性。不能說,燃油稅征收是一套邏輯,而高速路收費又是另一套邏輯,翻手是云,覆手是雨,最后只在如何想方設法從車主口袋里掏錢這一點上殊途同歸。
□成都商報評論員付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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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日前公布《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出,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不再規(guī)定具體的收費期限,以實際償債期為準,確定收費期限,債務償清后將實行養(yǎng)護管理收費。
這意味著高速公路將長期收費,也引來了重復收費的質疑。因為車主買車時交了車輛購置稅,加油時交了燃油稅(即成品油消費稅),為什么用路還要再交通行費呢?專家解釋說,車輛購置稅主要用于公路建設,而燃油稅主要用于非收費普通公路養(yǎng)護,還有航道養(yǎng)護、運輸管理、環(huán)境保護、新能源發(fā)展,甚至還要分給農民的農業(yè)機械柴油和漁民漁船柴油補助等。總之呢,這兩種稅都不是用于高速公路建設和養(yǎng)護。那么,高速路收費就顯得順理成章了,所謂重復收費當然也就“不存在”了。
但問題在于:為什么車輛購置稅和燃油稅,特別是燃油稅,就不能用于高速公路建設和養(yǎng)護呢?是高速公路的性質,決定不能用這兩種稅呢?還是稅種本身的性質,決定不能被拿來作為高速公路建設和養(yǎng)護嗎?答案不是這樣的。他山之石告訴我們,燃油稅拿來作為高速公路建設和養(yǎng)護,在歐美倒具有更多的普遍性。為什么我們不能呢?因為我們是這么規(guī)定的——將這些稅收排除在外,獲得了高速長期收費的理由。這么規(guī)定稅種的用途合理嗎?判斷的一個重要標準,在于各種稅費之間的邏輯一致性。不能說,燃油稅征收是一套邏輯,而高速路收費又是另一套邏輯,翻手是云,覆手是雨,最后只在如何想方設法從車主口袋里掏錢這一點上殊途同歸。
就此而言,燃油稅和高速收費之間存在“翻云覆雨”的邏輯悖論。就燃油稅而言,在很大程度上采用的是“量入為出”原則,即收多少就能夠花多少,至于為什么要收那么多(數次提高稅率),具體怎么花的,都語焉不詳。據報道,從2009年到2012年成品油消費稅累計近9000億元,據測算2015年更是高達6185億元,但錢去了哪里一直是本糊涂賬。高速路收費倒是采勸量出為入”原則,交通部統計顯示,2014年全國收費公路虧損1571.1億元,比2013年翻了約2.4倍,于是乎獲得了高速收費的數據支撐。
不同的原則,產生了公平性問題上的“翻云覆雨”。專家告訴你,高速路是可自由選擇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務,誰使用誰受益誰付費天經地義,很公平;然而,燃油稅其他的用途都是公平的嗎?是的,汽車尾氣造成了大氣污染,,但是這種污染占比多大,車主該承擔多大治理責任,卻令人懷疑。而新能源發(fā)展,當然應該大力鼓勵和扶持,但作為一種公共政策,為什么要落到私家車主頭上?至于農業(yè)機械柴油和漁民漁船柴油補助,作為一種財政轉移支付,為什么要由私家車主來買單?缺失了公平,車主當然氣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