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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鐵路局原副局長孔兆平因受賄被判刑10年
2015-07-22 
        新華網(wǎng)沈陽7月21日電(記者范春生)上海鐵路局原副局長孔兆平在任職期間,為請托人在承攬工程方面謀取不正當(dāng)利益,并多次收受對方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5萬余元。日前,記者從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獲悉,此案已結(jié)案。法院認定被告人孔兆平犯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孔兆平今年55歲,案發(fā)前曾擔(dān)任上海鐵路局運輸處處長、上海鐵路局蚌埠鐵路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兼上海鐵路局副局長等職務(wù)。因涉嫌受賄罪,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于2014年5月6日由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孔兆平所在的安徽合久鐵路置業(yè)有限公司準(zhǔn)備實施安慶站站房改造工程。私營業(yè)主魏某欲承攬此工程,找到孔兆平請求幫忙,孔兆平答應(yīng)。同年11月,在孔兆平幫忙運作下,魏某如愿中標(biāo)。此后的兩年間,孔兆平又在施工進度、工程款給付等方面為魏某提供幫助。期間,先后兩次收受魏某給予的錢款共計20萬元。

        此外,2007年至2013年間,孔兆平還有多筆接受魏某及另一私營業(yè)主張某請托,為二人在承攬工程上謀取不正當(dāng)利益、從而收受財物的行為。包括前述受賄款項,其收受財物累計折合人民幣75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孔兆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受賄罪。根據(jù)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有期徒刑10年。對其受賄所得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上繳國庫。

        作者:范春生

        作者:范春生

        本文來源:南海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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