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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肇事案:交通肇事還是危害公眾安全?
2015-07-09 
        南京“6·20”寶馬肇事案最近又有了新的進展。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于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王季進批準逮捕。消息傳出后引發(fā)了一些爭議:為什么不以“危害公眾安全罪”批準逮捕,“交通肇事罪”是否會定罪過輕呢?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法律學者和業(yè)界人士。

        專家介紹,“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qū)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北京師范大學副教授彭新林:我們刑法中所說的犯罪故意,主要看行為人危害行為引發(fā)危害結果的主觀的心態(tài)。盡管王某對他嚴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包括限速的規(guī)定、闖紅燈等等,這個行為他是明知的,但是他對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行為導致的危害結果,他應當是過失的心態(tài),在我看來他主要是輕信過失。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兑庖姟芬?guī)定行為人明知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南京“6·20”案件的先期調查中,犯罪嫌疑人王季進并不存在“酒駕”或“毒駕”的行為。在主觀方面認定“故意”的證據尚不充足的情況下,律師黃海波認為,南京檢察院現階段以“交通肇事罪”批準逮捕更為穩(wěn)妥。

        北京律師協(xié)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yè)委員會秘書長黃海波:南京的警方包括檢察院之所以最終用交通肇事罪考慮的話,我覺得可能是在認定他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上的事實依據不足,所以才是這樣一個結果,才以交通肇事罪來立案,來逮捕的。

        黃海波表示,現階段以“交通肇事罪”批準逮捕,并不意味著案件最終會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案件最終還需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新華社記者徐然、田碩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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