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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司機玩手機闖下大禍
2015-07-07 
        

        蘭州晚報訊(記者許沛潔實習生聶文燕)高速路上,司機在駕駛過程中玩手機,一不留神駛入事故現場,造成毛某某受傷,構成九級傷殘。毛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要賠償。昨日,蘭州中院對外公布終審判決,除了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外,薛某某作為肇事車輛同乘人員,未能盡到同乘人提醒義務,存在過錯。同時,薛某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對車輛負有管理義務,對此事故也應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A案情

        高速路上司機玩手機出意外

        2013年12月23日下午5時15分,王某某駕駛薛某某的小轎車,行至連霍高速公路1730公里+920米處時,將車駛入事故現場,與發(fā)生事故后停放在行車道內的毛某某駕駛的小轎車側面碰撞,造成毛某某及其他現場人員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當日,毛某某被送往蘭州軍區(qū)總醫(yī)院安寧分院,經診斷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

        2014年3月17日,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對上述交通事故作出認定書——王某某駕駛車輛忽視交通安全,未能與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輛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認定王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毛某某無責。

        2014年9月15日,相關鑒定機構認定,毛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脛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使左下肢喪失功能為26.2%,構成九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評定為21567.91元。

        B

        判決

        乘坐人、駕駛人都需承擔責任

        為了索要醫(yī)療費和后續(xù)治療費,毛某某將薛某某、王某某告上法庭,同時成為被告的還有某保險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

        法院審理查明,事故發(fā)生前,王某某在使用手機,因與前車在同一車道被擋住視線,且車輛高速行駛,在未能發(fā)現事故現場已停放車輛和現場人員的情況下,為避免與前車相撞,在采取緊急措施后駛入事故現場,導致毛某某等人受傷。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應該承擔全部責任。薛某某未能盡到同乘人提醒義務,存在過錯。同時,薛某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對車輛負有管理義務,其在未審查王某某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允許其駕駛肇事車輛,存在管理上的過錯。故薛某某應與王某某承擔同等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如下: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甘AT號牌小轎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毛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20000元。二、限被告王某某、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各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7745.4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蘭州中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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