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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騎摩托車擅闖在建高速隧道跌入深坑致妻死亡
2015-07-04 
        近日,石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冉某等人與被告華東公司、南方公司、第三人重慶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一案。

        2013年5月19日,原告冉某駕駛兩輪摩托車搭載妻子從縣城回老家,他從小路駛到在建的豐石高速公路。冉某在駕車通過在建豐石高速公路某隧道時,因南方公司在隧道內(nèi)修繕路基造成了深坑,冉某不慎連車帶人跌入深坑受傷,其妻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該隧道口有警示標志顯示“禁止機動車輛、行人通行,違者后果自負”并設置了障礙物,并且還有保安人員執(zhí)勤。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沒有按照規(guī)定設置警示標志和做好安全防護存在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認為,原告明知在建高速路不能行使機動車而擅闖隧道導致事故,應自擔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事故發(fā)生在在建未開通的高速路隧道內(nèi),原告冉某作為摩托車駕駛員,明知高速公路不允許摩托車通行,更何況是正在修建的高速公路,但其為了抄近路從小路駛到高速公路,隧道口的警示標志和障礙物已明顯提示該隧道口不能通行,冉某應該知道駕車通行該隧道有危險,但仍堅持通行造成了本次事故的發(fā)生。被告南方公司和華東公司已經(jīng)在該隧道口設置了警示標志和障礙物,并且還通過保安公司指派了專門的保安人員執(zhí)勤,被告南方公司和華東公司已經(jīng)盡到了安全防護義務,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考慮到原告一家因本次事故遭受了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被告公司自愿對原告予以幫助原告3.3萬元。原告冉某表示今后會謹記教訓,不再忽視安全。

        (石柱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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