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規(guī)定高速路指路標志可只用漢字
2015-04-27
廣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標志系統(tǒng)設計技術指引(修訂)》中有關指路標志傳遞信息中英文譯寫標準的規(guī)定與2009年頒布的《技術指引》不同之處在于,修訂版中明確指出,專名與通名分寫。并要求方位詞含有方向的意義時,方位詞應譯成英文,當方位詞本身固化為地名的一部分時,方位詞采用漢語拼音。26日,廣州市交委通報稱,廣州市公安局與廣州市交委共同發(fā)布了印發(fā)《廣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標志系統(tǒng)設計技術指引(修訂)》和《廣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計技術指引(修訂)》的通知。通知指出,高速公路、封閉式快速路、城市支路、三四級公路、縣鄉(xiāng)道村道公路指路標志傳遞信息的表現形式可只采用漢字表達,并且高速公路、一二級公路等道路將按照新國標選用不同種類反光膜。同時,交通信號燈在設置時,應考慮路口、路段和匝道三種情況。比如,應根據路口形狀、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狀況等條件,確定路口信號燈的設置;應根據路段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狀況等條件,確定路段信號燈的設置;在道口處,應設置道口信號燈。
減少信息傳遞干擾
廣州市交委相關負責人稱,廣州市城市交通設施建設取得了重大成就,由高快速路、主干道和次干道組成的層次分明、功能明確立體化道路交通網絡得到了進一步完善,但作為道路工程重要的配套設施,道路交通指路標志系統(tǒng)和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建設和更新顯得相對滯后。道路交通指路標志系統(tǒng)和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設計技術指引的修訂,能夠更好地保障交通按照既定的組織方案順暢運行,進一步規(guī)范和統(tǒng)一廣州市道路相關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提高道路服務水平,實現交通通暢的長遠目標。
《廣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標志系統(tǒng)設計技術指引(修訂)》規(guī)定,一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國、省道公路(或部分縣、鄉(xiāng)道公路為一級、二級公路時)指路標志傳遞信息的表現形式應采用標準的中英文對照方式:漢字置于拼音字、英文字之上,拼音字、英文字均應采用單詞首字母大寫,其他字母小寫的形式。高速公路、封閉式快速路、城市支路、三四級公路、縣鄉(xiāng)道村道公路指路標志傳遞信息的表現形式可只采用漢字表達。記者通過對比發(fā)現,與2009年制定的《技術指引》最大的不同就是,修訂后的指引明確部分公路指路標志可只采用漢字。
據了解,新國標GB5768—200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并沒有對指路標志傳遞信息的表現形式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從歷年來國內各城市指路標志系統(tǒng)建設的實際情況來看,基本都采用了中英文對照方式,隨著城市逐漸向國際化邁進,指路標志系統(tǒng)使用中英文對照方式也是有必要的。因此,該指引明確規(guī)定一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一級、二級公路,國、省道公路指路標志傳遞信息的表現形式應采用中英文對照方式,主要考慮上述路段指路標志兼有人行指路的功能。而高速公路、封閉式快速路、城市支路、三四級公路、鄉(xiāng)道村道公路指路標志傳遞信息的表現形可只采用漢字表達,主要考慮我國具有資格的駕駛員應具備中文識別能力,在封閉式道路及低等級道路為了提高版面的利用率,減少信息傳遞的干擾,作出上述規(guī)定。
據介紹,通過調查現狀發(fā)現,目前采用的中英文對照形式中,拼音字、英文字有的采用大寫、有的采用小寫,也存在部分不統(tǒng)一的現象,該指引也根據《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guī)則(漢語地名部分)》((84)中地字第17號)對拼音字、英文字的大小寫作了明確規(guī)定,統(tǒng)一采用單詞首字母大寫,其他字母小寫的形式。
統(tǒng)一中英文譯寫標準
《廣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標志系統(tǒng)設計技術指引(修訂)》中有關指路標志傳遞信息中英文譯寫標準的規(guī)定與2009年頒布的《技術指引》不同之處在于,修訂版中明確指出,專名與通名分寫。
并要求方位詞含有方向的意義時,方位詞應譯成英文,當方位詞本身固化為地名的一部分時,方位詞采用漢語拼音。
據介紹,指路標志系統(tǒng)指示信息是通過顏色、圖案、符號和文字等形成的為廣大交通參與者所接受的一種通用語言,指示信息的表現形式應具有統(tǒng)一性、規(guī)范性和標準性。雖然,GB5768—200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附錄A已有交通標志常用名詞中英文對照,但是在道路通名使用譯寫形式問題上不明確,比如“大道、路、街、巷、里”等通名譯寫形式采用的是“DADAO、LU、JIE、XIANG、LI”拼音方式,而“公路、高速公路、橋、高架橋”等則采用的是“HIGHWAY、EXPRESSWAY、BRIDGE”英文方式,在使用過程中就會發(fā)現容易混淆道路信息的含義。
并且,通過現狀調查發(fā)現,早期設置的指路標志的通名譯寫大部分采用英文拼寫或縮寫形式,目前新設或改建指路標志的通名譯寫則根據地名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而采用了漢語拼音形式,從總體情況來看,現有指路標志系統(tǒng)中使用漢語拼音形式的現象較普遍。
針對廣州市區(qū)現有指路標志系統(tǒng)指示信息表現形式的不統(tǒng)一,該指引提出統(tǒng)一中英文對照方式的標準:地名、路名專名用漢語拼音,通用名詞(如“橋、立交、機嘗火車站”等)、路名通名(如“××街、××路、××大道、××高速公路”等)均采用英文譯寫,但從實際情況發(fā)現部分名稱(如“××里、××巷”等)是很難用英文譯寫準確的,對于這類名稱,該指引則規(guī)定采用由政府指定具有權威翻譯的主管部門(建議可參照北京征詢外事辦部門形式)提供專業(yè)意見的方法,統(tǒng)一采用該指定部門確定的譯寫形式,值得注意的是除交通指路標志采用一個指定部門確定的譯寫外,其他諸如地圖、街道、市政等各方面都應統(tǒng)一,才能保證全市同一名稱譯寫形式的一致性。
交通信號燈設置要多考慮
根據《廣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計技術指引(修訂)》的規(guī)定和《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guī)范》GB14886—2006的具體要求,設置交通信號燈時,應考慮路口、路段和匝道三種情況。比如,應根據路口形狀、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狀況等條件,確定路口信號燈的設置;應根據路段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狀況等條件,確定路段信號燈的設置;在道口處,應設置道口信號燈。
據介紹,兩條次干道及以上城市道路相交形成的平面交叉口,須設置信號燈;次干道與支路相交、支路與支路相交形成的平面交叉口以及環(huán)形路口、斜交路口、錯位Y型路口、錯位T型路口信號燈的設置條件應符合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
該指引明確規(guī)定,對于某些特殊路口,有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先例或隱患,應考慮設置信號燈。如,進口道視距不良的畸形交叉口、由于不可拆除的建筑物或綠化帶阻隔影響某些進口道視距的交叉口、高架橋底由于橋墩阻隔或光線不好而影響某些進口道視距的交叉口和由于路口固有其他缺陷而經常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交叉口。
據了解,雙向機動車車道數達到或多于3條,雙向機動車高峰小時流量超過750PCU及12h流量超過8000PCU的路段上,當通過人行橫道的行人高峰小時流量超過500人次時,應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和相應的機動車信號燈。并且,根據城市快速路、高等級公路等道路交通狀況,若需要對進出匝道的交通流進行控制時,需在匝道的入口處或出口處設置信號燈,比如,當車輛通過進口匝道匯入主路,對主路行駛車流產生嚴重交織沖突時,應在進口匝道設置信號燈;還有一種情況,當車輛通過出口匝道駛出主路,與輔路車流交匯處存在嚴重交織沖突時,應在出口匝道設置信號燈。